服刑人员朱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高刑终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为2011年7月4日。2011年11月2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2月19日止;2015年3月6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32年3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第一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朱某某能够始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并很好地完成了学习作业和劳动任务。监区全体警察认为,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朱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朱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朱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朱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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