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某联系王某等16人前往锡林浩特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地提供劳务,其中12人从事大理石铺装劳务、3人从事安装水管道劳务、1人从事运输石料劳务。据了解,该工程是石某某非法挂靠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建设资质从锡林浩特市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承包了“锡林浩特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工程。 王某等16人在该工地施工结束时,石某某及王某某共拖欠王某等16人劳务费159316元,其中拖欠12人大理石铺装费用94816元,拖欠3人安装水管道劳务费用34500元,拖欠1人运送石料机械人工费用30000元。王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给王某等人出具了三张欠条:第一张欠条标注“今欠安装水管道人工费34500元,欠款单位: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落款项目负责人:王某某,2017年9月20日”;第二张欠条标注“今欠大理石铺装人工费94816元,欠款单位: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落款项目负责人:王某某,2017年9月27日”;第三张欠条标注“今欠翟某某机械人工费30000元,欠款单位: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落款项目负责人:王某某,2018年1月29日”。王某等16人多次向王某某及石某某催要劳务报酬,他们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王某等16人在多次讨要劳务报酬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8日到锡林浩特盟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时核对身份信息及案件材料,查明王某等16人是农民工,认为该纠纷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立即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渠建国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于2018年10月19日按照法定程序与每个农民工签了委托手续,为了充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16位农民工会面,了解案件情况,登记了16名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重要信息,并依法核实了拖欠劳务工资的明细,制作证据清单,拟写民事起诉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己方的证据出示完毕后,仔细研究四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质证结束后,整理质证意见,承办律师向法庭阐述代理意见:本案第一被告内蒙古某建设公司随意将工程违法挂靠、分包给第二被告,违反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并对原告王某等16人讨要劳务报酬造成严重影响,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告石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王某等16人作为农民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支付拖欠劳务报酬,被告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务挂靠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庭对双方出示的证据和证明的事实进行调查后,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一、二、三被告均认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包方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王某等16人的劳动报酬,故第一被告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及时履行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第二、三被告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本案中不负担给付责任。因拖欠劳务费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王某等16人必然产生经济损失,双方对于利息部分没有明确合同约定,故法院酌定拖欠期间的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第四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及第一被告庭审中主张第四被告未结清工程款,但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之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给付原告王某等16人的劳务费159316.00元及利息。二、被告锡林浩特市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某某、王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当事人数众多,被告又是多方关系,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的难点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重点解决该问题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政策领域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开发商、建筑商等主体的层层违法分包行为一直存在,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失去了实际保障。本案就是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交给石某某,造成16名农民工劳务报酬被拖欠。因此,内蒙古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给付农民工劳务报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