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1992年始,刘某某夫妇大力响应国家“植树造林”号召,在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克力代村南大桥下开垦土地种树,截至2011年,陆续开垦出10多亩林地。同年2月25日,克力代村四东组村民董某某以12万元的竞标价格,和四东组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获得刘某某夫妇开垦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11年4月,董某某对涉案地块的林木进行砍伐,将刘某某种植的树木砍伐殆尽。2012年7月17日,敖汉旗贝子府镇人民政府认定争议林地权属,既不属于刘某某夫妇所有,也不属于克力代四组所有,应为国有土地。 2013年3月,刘某某夫妇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董某某、四东组组长张某某及克力代村第四村民组起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号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以下事实予以了确认:一、原、被告双方争议地块位于叫来河主河道内,敖汉旗贝子府镇人民政府贝政发(2012)67号《关于刘某某上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二、原告自1992年开始在位于大桥东大河南争议地块内开荒并经营开荒地内树木的事实存在。刘某某夫妇与董某某争议林地权属既不属于刘某某夫妇也不属于董某某,应为国有土地。接到判决后,刘某某夫妇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赤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31日,董某某到贝子府镇政府上访,贝子府镇政府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19号文件《关于董某某信访事件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争议地块为集体土地,董某某竞拍此林地程序合法有效,建议董某某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董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敖汉旗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敖汉旗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7日作出敖政信查字(2017)8号文件:“责令贝子府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争议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确权处理。”随即,敖汉旗贝子府镇克力代村四东组向敖汉旗人民政府提出对争议地块请求确权的申请,2018年2月23日,敖汉旗人民政府作出敖政林决字(2018)1号文件《敖汉旗人民政府关于对贝子府镇克力代村四东组与刘某某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认定董某某享有该涉案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案件经过行政途径和法院的多轮裁决,争议林地的权属始终没有得到确定。 2016年,刘某某在争议林地上种植了谷子、黍子和绿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认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因家庭困难,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发函,通知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函后三日内指派律师为刘某某提供辩护。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特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马兰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此案。 马兰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来到刘某某家了解案情,并认真研究法院判决书和政府文件,用了大半个月的时间,梳理出案情经过。通过研读法律及证据,马律师最终得出如下结论:贝子府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贝政发(2012)67号文件,认为争议地块在叫来河主河道内,而按国家有关法律河道属国有土地。故争议林地权属既不属于刘某某夫妇所有,也不属于克力代四组所有,应为国有土地。且该份政府文件得到敖汉旗人民法院的确认,其他行政文件和法院判决并未更改这一事实。该份证据让辩护律师看到转机——既然争议地块为国有土地,则排除了该地块的农用地性质。这就意味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用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国有地则不是农用地,是农用地则不可能是国有土地。这是两条永远不能相交的平行线。所以,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向敖汉旗人民法院起诉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可能不能成立。其次,要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要具备“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这一客观要件。毁坏是指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而本案中,刘某某只是改变土地用途,并没有造成土地毁坏。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何为毁坏的具体情形,与刘某某的行为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况,刘某某并未实施,刘某某也没有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由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大胆得出结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开庭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马兰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具体阐述了刘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意见。最后,马律师将案发原因总结为:第一,敖汉旗林业局以涉案地块系国有河滩地为由,不给刘某某办理林权证,却给贝子府镇克力代村四东组组长张某某办理了林权证,有厚此薄彼,不公正之嫌。第二,四东组在没有取得集体林权证的情况下即和董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违法在先。第三,董某某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自以为拿到尚方宝剑,在不和刘某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强行将刘某某种植树木砍伐殆尽,系野蛮行径,过错在先。第四,各级政府在处理争议时,没有从整体出发,而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片面作出决定,而且有些决定模棱两可,责权不清。第五,最重要的是,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特征,不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经过审理,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内430刑初第25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1992年开始在涉案地块进行开垦荒地进行经营管理,虽然2016年在该地块上耕种了农作物,但刘某某耕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并不是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并不是故意。关于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所涉地块究竟是林地还是河道存在争议,应由有关部门对涉案地块的地类性质进行明确。如果该地块是河道,刘某某的耕种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并不确定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案件点评】
此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大量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事实、行政裁决及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发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即与案件有关地块的土地性质与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的罪名存在不符——涉案地块系河滩地是国有土地这一关键证据,让案件出现重大转机。因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