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中午,杨某承包的鱼塘内出现鸭嘴鱼大面积死亡的现象,杨某当即找到养殖工人询问鸭嘴鱼死亡一事。工人们告知杨某,在事发前几天,他们看到李某聘请的工人连续几天将鸡粪倒进杨某承包的鱼塘里,引起鱼塘里面的水质过度营养化,导致了鸭嘴鱼死亡。于是杨某立即查看监控摄像头,证实了工人的说法。为此,杨某向容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李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8月28日,调委会受理了此损害赔偿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案情调查的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李某承认了其工人确实将鸡粪倒进杨某鱼塘,但双方矛盾主要在于赔偿数额问题。李某承认其工人在处理鸡粪的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愿意给予杨某3000元作为补偿。但是杨某坚持要求赔偿6万元,坚称因为李某聘请工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鸭嘴鱼的死亡,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死亡的鸭嘴鱼数量达到3000多斤,折合市场价10万多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相当大。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派员探勘现场,并走访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工人、周围群众、市场上销售鸭嘴鱼的商家和查阅有关资料,经综合分析认为:一是鸭嘴鱼的生存水质环境确实不宜营养过度,杨某承包的鱼塘面积约3亩,据周围村民反映鱼塘在杨某未承包前,塘底已沉积有大量鸡粪,杨某承包鱼塘之后对塘底的鸡粪清理不够彻底,这是导致鸭嘴鱼死亡的主要原因;二是李某聘请的工人虽然连续几天均向鱼塘倾倒鸡粪,但数量并不多,不足以导致鸭嘴鱼大面积死亡;三是李某提出,事发那几天持续的高温天气极易导致鸭嘴鱼死亡,但经查阅有关材料,调解员发现气温对于鸭嘴鱼的生存环境影响不是很大,塘水表层在0℃至35℃的温度下,鸭嘴鱼都可以生长;四是杨某聘请的工人在操作增氧泵方面存在问题,据平时在鱼塘旁边道路散步的群众反映,事发前几天,鱼塘的增氧泵没有正常运转,调解员认为杨某聘请的工人没有注意到增氧泵工作情况,没有及时进行维护,存在操作失误问题;五是杨某养殖的鸭嘴鱼尚未达到起塘要求,应该按市场价的80%计算鸭嘴鱼的价格。基于以上的调查了解和分析,调解员认为,在此次鸭嘴鱼死亡事件中,杨某聘请的工人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李某聘请的工人对此应当承担20%的责任。 在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调解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调解员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在调解会上,首先与李某进行了沟通,李某聘请的工人向鱼塘倾倒鸡粪,虽然该行为不是导致鸭嘴鱼大面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也造成了加剧鸭嘴鱼死亡的现象。基于杨某的经济损失,建议李某给予杨某1.1万元的经济补偿,李某最终表示同意。在明确了李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杨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杨某聘请的工人在鸭嘴鱼死亡的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调解员也向杨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并讲述了自己的亲戚因经营不善落败后东山再起的经历,引导杨某认识到生意场上有起有落,不应该执着一时的挫折,激励其在以后要更加注重管理自己的产业,不管事情巨细,凡事要多亲力亲为,尽可能保证万无一失。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杨某终于能够坦然面对这一现实,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赔偿杨某壹万壹仟元整,杨某不得再以此事由向李某索取任何费用; 2.如李某继续养鸡,需建一个沼气池,不能再将鸡粪排进杨某承包的鱼塘。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为杨某讨一个说法,也要分清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于损害赔偿纠纷情况,首先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开展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得第一手资料,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其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对双方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争取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通过讲述自己亲戚的经历,开导杨某,打开杨某的心结,让杨某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