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1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王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2016年5月30日和2018年6月2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遵义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遵义市汇川区(罪犯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汇川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将王某某纳入我区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7月29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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