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卢某某,男,1993年2月3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2018年7月3日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田沟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卢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卢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遵义市红花岗区(罪犯卢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红花岗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卢某某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卢某某提请假释。 1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卢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卢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2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卢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卢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卢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卢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卢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卢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