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广东缤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广州分公司)拖欠80名员工四个月工资,其中金某等66名广州分公司的员工向广州市法律援助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2015年9月15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刘玉芳律师承办。刘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所有广州地区的员工均是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广州分公司缴纳社保,但工卡上加盖有广东缤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钢印章。因群体拖欠工资案人员众多,为了使受援人的诉求实现更有保障,刘律师确定了尽可能增加责任承担主体的办案思路,将广州分公司及广东缤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锁管理公司)和集团公司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报销费用共2117123.12元。 2015年10月16日开庭时,集团公司到庭,广州分公司、连锁管理公司均没有到庭。庭审过程中,集团公司当庭提交的一份证据显示,所有受援人的薪酬统计表每页均加盖集团公司公章,证明集团公司是掌握广州分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情况的。而且集团公司登记的住所与连锁管理公司所登记的住所在同一座大楼内,只不过是集团公司的住所在该大楼,而连锁管理公司的住所为该大楼内的一个房间。但集团公司代理人仍然表示不同意支付受援人工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受援人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广州分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由于广州分公司系连锁管理公司下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连锁管理公司对此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集团公司并非用工主体,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15年11 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广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的相应数额的工资、经济补偿金1679066.64元,连锁管理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驳回受援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受援人领取裁决书后,担心在集团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广州分公司与连锁管理公司可能处于无财产的状况,裁决得不到执行。刘律师遂向受援人代表提出建议,应立即着手调查连锁管理公司的住所权属,如果查询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的集团公司和连锁管理公司的住所是登记在连锁管理公司名下,则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并申请查封该房产;如果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则需要再提起诉讼,争取集团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受援人代表同意了刘律师的意见。 刘律师马不停蹄地赶到广东省江门市房管部门查询了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住所的权属,得知两处房产均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另据公司员工提供线索,集团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有一块地块,刘律师经过查询,该地块亦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集团公司经营状态不良,其名下的房产、土地均有抵押贷款,执行可能较为困难,但不动产的增值效应,使其仍有余额,故刘律师建议受援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争取到执行的保障。 2015年11月23日,其中的54名受援人再次申请一审阶段诉讼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当天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继续指派刘律师承办。刘律师代理54名受援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广州分公司、连锁管理公司和集团公司连带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报销费用共1814173.1元。立案后,刘律师复制并提交了仲裁开庭笔录,证明是由集团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提交出具了薪酬统计表。刘律师又再次到广东省江门市,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除了住所是同一座大楼以外,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均相同。2015年12月8日,刘律师又与受援人代表一起到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的办公大楼,对两家公司没有区分办公区域的现状进行拍摄。 一审庭审时,刘律师代理的受援人一方提交了以下证据,主张集团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受援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连带责任:1.仲裁开庭笔录、薪酬统计表,证明集团公司在员工薪酬统计表上加盖公章;2.加盖了集团公司公章的工卡,证明工卡是由集团公司制作并发放;3.受援人金某等管理人员的任命通知,该通知加盖集团公司公章,证明集团公司对广州分公司具有人事管理权;4.抬头为集团公司的费用报销单,且报销费用单上有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审批意见,证明广州分公司的财务管理由集团公司负责;5.离职证明,部分员工的离职证明,加盖集团公司广州人力资源部专用章,证明集团公司对广州分公司具有人事管理权;6.加工合同,是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证明广州分公司的业务也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7.查册表,证明不动产均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连锁管理公司没有不动产。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广州分公司是连锁管理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注册资本,故应由连锁管理公司对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集团公司的责任,结合提交的薪酬统计表、工卡、报销费用单、离职证明、人事任命书、集团公司和连锁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结合集团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出庭确认拖欠广州分公司员工工资和向部分广州分公司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看,集团公司不但对广州分公司的人员使用上存在管理行为,而且在经营和财务上也参与了管理,集团公司否认对广州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进行了管理,但其对广州分公司员工使用其公司费用报销单、广州分公司以其名义开展开业务、工卡载有其名称而没有连锁管理公司名称、其向广州分公司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提供薪酬统计表一系列事实和行为均无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认定集团公司对广州分公司存在管理行为及集团公司与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存在共同用工行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对所有受援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报销费用共181417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4日,其中50名援人第三次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刘律师继续代理。另有4人委托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提出,集团公司与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集团公司与连锁管理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集团公司虽然上诉认为其与连锁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没有隶属和管理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薪酬统计表、工卡、报销费用单、离职证明、人事任命书、集团公司与连锁管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显示,广州分公司开展业务是以集团公司名义、员工工卡上只载有集团公司名称、工资及差旅费等款项支出的票据是集团公司的、离职证明书和人事任命书上加盖有集团公司的印章;而且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集团公司出庭确认拖欠广州分公司员工工资并提交了相关员工的薪酬统计表。根据以上事实和行为,原审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直接参与了广州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与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存在共同用工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判令集团公司对广州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合理,遂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处理上述案件二审代理的同时,广州分公司另外10名员工也因同样的理由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同一律师承办案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集团公司应当对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200575.1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受援人、集团公司、连锁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均没有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刘律师代理了其中59名劳动者于2016年7月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制作了分配清单,将分配清单邮寄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集团公司的土地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组织拍卖,2017年5月20日,土地成功拍卖,所得价款7003万元。拍卖款项汇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后,土地的抵押权人先行取得款项约1800万元,其余款留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账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分配分案是工资优先发放,经济补偿金与其他众多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 2017年10月17日上午,59名劳动者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项合计1935142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所有劳动者均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广州分公司缴纳社保、在广州分公司的登记地址提供劳动,看似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广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没有关系,且劳动者无法查询到工资来源的发放帐户,认定由集团公司承担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补充清偿责任,存在难度。承办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广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存在共同用工行为,最终让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 本案中,广州分公司、连锁管理公司均无足够的清偿能力,如果集团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将无法实际得到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真正得到现实保障。承办律师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工作、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技巧,为多名劳动者赢得了诉讼的胜利,并保证了最后的执行完成,圆满结束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