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有婚外情感纠葛而心生怨恨。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屋内用棉签将毒鼠强涂抹于蛋糕上,再将蛋糕装入塑料袋。当晚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该租住屋内邀李某某跳舞时,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塑料袋提至湘潭市体育中心侧门处的跳舞场。21时许,两人跳舞完毕从跳舞场分手时,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装有毒蛋糕的塑料袋拿走。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因食用袋内毒蛋糕中毒,回至家中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刘某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刘某某对其纠缠不休、借钱不还、打她等纠葛而心生恨意,遂产生给被害人下老鼠药“吓他一下”的想法。2013年3月8日,趁被害人到其租住屋内邀其跳舞之机,将事先涂抹毒鼠强的蛋糕带至跳舞场,与被害人跳完舞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放任被害人拿走装有毒蛋糕的塑料袋,后被害人因食用毒蛋糕中毒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具体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后,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许伟、宋军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人介入后,首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向辩护人哭诉,称自己根本没有杀人,蛋糕是用来毒老鼠的。辩护人随即到法院复印了全案案卷材料,经查阅全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反复研究论证,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重大问题,现有证据存在诸多疑问,不排除真凶另有其人,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本案经公诉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调查、两次开庭审理,前后历时两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食用被告人李某某准备的毒蛋糕而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到底是否系因食用了被告人涂抹毒鼠强的蛋糕而死亡;二是主观故意。即被告人李某某在蛋糕上涂抹毒鼠强、将蛋糕带至跳舞场而后放任被害人在跳舞结束后拿走蛋糕,是否是基于意欲毒害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故意而为。 关于因果关系。检察机关认为,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胃内见大量淡黄色混浊液体及少量消化不明显的榨菜。经对胃内溶液物进行物证检验,检测出香料及油脂类成分,说明死者生前食用过含有香料及油脂类添加剂成分的食物(蛋糕符合该特征)。另外,被害人从跳舞场提着蛋糕回家的路上,治安摄像头拍摄到被害人死前行走视频,经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该行走视频中的动作符合进食固态食物的行为。据此,可以证明被害人食用了被害人带至跳舞场的毒蛋糕,回家毒发生亡。辩护人则认为:其一,死者胃内存在少量消化不明显的榨菜极为可疑。毒鼠强毒性剧烈,毒发时间短,如果被害人是晚餐时食用了榨菜,那么经过几个小时的跳舞运动,榨菜不应该消化不明显。据此,应可以推断被害人极有可能是跳舞回家后才进食的榨菜,那么到底是榨菜有毒还是消化后可在胃内形成油脂类成分溶液的蛋糕有毒呢?如果是蛋糕含有毒鼠强的话,按照毒鼠强毒发极快的特性,被害人怎还能有机会回家食用榨菜才毒发身亡?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害人在回家途中有进食固态食物的行为,并不能证明该固态食物就是蛋糕。如果是蛋糕且是毒蛋糕的话,侦查机关应该能在沿途找到被害人当垃圾丢掉的蛋糕包装袋,并查清包装袋上的蛋糕残留物是否确含有毒鼠强成分。其二,被害人家中的垃圾桶没有发现蛋糕残留物及包装袋,最底层的积水中却被同时检测出含有毒鼠强成分,极为可疑。该重要疑点,纵观全案证据均难以找出合理解释。是不是真凶另有其人?是不是被害人在其家中被他人毒害?因果关系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主观故意。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被害人刘某某对其纠缠不休、借钱不还、打她等纠葛而心生恨意,遂产生给被害人下老鼠药“吓他一下”的想法,其在蛋糕上涂抹毒鼠强、将毒蛋糕带至跳舞场而后放任被害人在跳舞结束后拿走蛋糕,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毒鼠强是为了毒租住房里的老鼠,并非是要将被害人毒死。从平日关系上看,两人交往甚为密切,经常一起跳舞。虽因借钱一事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产生过些许怨气,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其投毒杀人的充足理由。被告人当天将毒鼠用的蛋糕带去跳舞场,应是误拿,而不是为杀人而有意为之,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故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法院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严格依据证据进行裁判的一起生动案例。承办律师从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上入手,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系食用了被告人李某某准备的毒蛋糕而死亡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辩护词对因果关系存疑的证据分析,直击案件核心要素事实,说理充分,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难能可贵。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彰显了刑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值得肯定。 本案得以成功无罪辩护,离不开律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的研究论证,离不开律师兢兢业业的工匠精神。承办律师对两大案件存疑细节的敏锐捕捉和推理论证,是本案成功辩护的关键。被告人从被羁押到无罪释放,历时近两年零九个月,其中艰辛,难以言表。著名的法学教授江平先生曾有句名言:“律师兴,则法治兴”。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如果律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和功能,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兴”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应该是“刑辩兴”。如何才能实现“刑辩兴”的美好愿景呢?刑事法律援助应是最佳突破口——法援兴,则刑辩兴。通过不断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中担当尽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能为整个刑辩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一直以来是法援律师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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