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第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申请人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约定月利率2%,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当日,申请人将借款1200万元转入第一被申请人账户。2015年7月25日,申请人作为甲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乙方于2014年1月17日向甲方借款1200万元,借期三年,甲方已履行完出借义务,为保障乙方还款,乙方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现就抵押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被申请人将自己名下5套房产作为抵押。2、乙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2014年1月17日甲方向乙方出借的12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被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5日、2015年8月4日为申请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满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息。 现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争议焦点】

1、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2、申请人是否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该负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及《抵押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月18日起给付申请人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日为1836万元)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2014年1月17日的借条载明:今收到某某借款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期三年,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借款本金、利率及利息均予以认可,并且申请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日期应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截止到2020年6月3日的利息具体利息为: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计76个月16天,按照月利率2%计算,12000000元×2%×76+(12000000元×2%×16/30)=18368000元,以上利息计18368000元,仲裁庭对此予以确认。仲裁庭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月18日起给付申请人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日为1836万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共有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二被申请人分别以房屋他项权证某不动产向申请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申请人为该案付出的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应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对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出借人应仔细考虑该抵押物值是否与借款资金相匹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担保范围,确保合同的完整及合法性。借款人应及时还款以保证自己征信,否则会给自己及家人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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