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1965年7月20日出生,文盲,捕前无业,自报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因抢劫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5年10月21日被送入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出监教育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唐某某自入监狱服刑改造的二年九个月时间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但办案民警在审查唐某某原审判决材料时发现,唐某某原审判决中的姓名、户籍身份信息均系其本人在判决中的自报,原审法院并未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罪犯审判时拒不交待真实身份,刑罚执行期间仍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此规定,出监教育监区立即对唐某某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原审判决情况进行了询问。经过询问,唐某某表示原审法院及办案机关在对其本次犯罪调查审理时,本人供述的各项个人身份信息等均为真实供述,但原审法院当时并未完全掌握核实其真实身份。因情况特殊,又关系到服刑罪犯的改造信心及切身利益,出监教育监区办案民警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主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科进行了汇报,为了确保每一例减刑卷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了切实维护罪犯的基本权益,监狱立即决定派民警联系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其身份信息,同时对唐某某在本次判决前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谨、深入的调查。办案民警克服了路途远、时间紧,当地地理环境、治安环境复杂等困难,及时赶到了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经过与蓝山县公安局沟通协调,办案民警又赶到了蓝山县派出所,表明身份及说明情况后,派出所的民警积极的进行了配合调查,向监狱出具了唐某某户籍证明材料,也根据监狱要求出具了唐某某在原审法院对唐某某本次犯罪判决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至此,对唐某某的身份及相关信息调查工作结束,卷宗材料已基本完成。 结合唐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卷宗材料情况,2018年7月30日出监教育监区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唐某某依法提请减刑。 2018年7月31日出监教育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8月2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唐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于8月29日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唐某某减刑案的公示情况及卷宗材料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后同意唐某某减刑案件予以备案,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及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未收到任何举报及不良反应,又予以七个工作日公告。公告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书面意见。2018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减刑卷宗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唐某某减刑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2018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唐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接到法院裁定后,监狱于2018年12月15日召开罪犯减刑宣判大会,并送达相关文书,减刑裁定即时生效,该减刑案件也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