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唐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唐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捕前住安徽省涡阳县。因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经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于2017年11月14日入讷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2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黑高法[2018]7号)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讷河监狱2019年第一批罪犯报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规定,讷河监狱四监区某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唐某某报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调入讷河监狱四监区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分配,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2次表扬,结余积分333分,年度积分1283分。2019年2月,唐某某将罚金一万元缴纳给原判法院。四监区某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为唐某某报请减刑8个月。 2019年2月27日,经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同意某分监区意见,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3月26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唐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2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同意为唐某某报请减刑。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案件办理情况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经省监狱管理局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监狱管理局开具《提请减刑假释备案审核通知书》。 监狱收到通知书后,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报请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齐嫩地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同意讷河监狱对唐某某报请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对唐某某报请减刑8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为该犯呈报减刑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法裁定对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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