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1年,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一组村民赵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经何畈村书记李某介绍,聘请德胜所冯发全担任代理人。双方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2000元,但冯发全以请客需要开支为由,实际向赵某某收取了3000元,直至2013年赵某某投诉至宜昌市司法局,冯发全仍未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处理情况】
2013年4月10日,宜昌市司法局收到了赵某某投诉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冯发全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经宜昌市司法局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委托代理合同,当阳市何畈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为证。据此,宜昌市司法局作出了对冯发全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附:宜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司罚〔2013〕1号 被处罚人:冯发全,男,1955年12月出生,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该所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之中)主任、合伙人。 经查:2011年,当阳市坝陵办事处何畈村一组村民赵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经何畈村书记李某介绍,聘请德胜所冯发全担任代理人。双方于同年7月20日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2000元,但冯以请客需要开支为由,实际向赵某某收取了3000元,至今仍未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当阳市何畈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为证。 鉴于冯发全律师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冯发全律师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交至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账号:68605010010002793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昌市司法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