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1月19日,何某某委托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高某某作为代理人,代理其定金合同纠纷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好并支付代理费共计3000元整。2016年1月20日,何某某转账1万元定金给高某某,协调退还定金未果,高某某没有将1万元还给何某某。2016年4月2日,高某某又以案件需要为由,索要1500元,共计收费14500元,没有开具任何发票收据。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时,高某某未出庭,而是另行委派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出庭,之后何某某与高某某联系,高某某一直推诿;二审授权委托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杨某某、高某某出庭,杨某某没有出庭,高某某出庭迟到。后经了解,高某某并非律师,何某某要求解除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并退还诉讼费及其它费用14500元。

【处理情况】

2017年4月12日,孝感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接到投诉: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地址,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孝感市律师协会受理案件,并向孝感市司法局通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确实未按规定程序变更住址,也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私自收案收费,没有严格执行受案审批登记和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公函、公章管理不严格,存在盖空白章现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没有统一保管等。为此,孝感市司法局给予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附:孝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司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对象: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方, 职务:主任,住所:×××。 经查,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变更住址,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私自受案收费,没有严格执行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制度,没有严格履行受案审批登记制度;律师事务所公函、公章管理不严格,存在盖空白章现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没有统一保管等。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何某某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及录音整理材料、短信微信截图,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何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相关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住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司法厅或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孝感市司法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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