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伤受害人何某某机械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4日,何某某在某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光明城市”楼盘地下室务工时被机械压伤左足,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广西骨伤医院病历材料(住院号:69XXX)记载: 住院日期: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9日。 何某某,男,41岁,患者因机械压伤致左足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入院时查体: T:36.3C,P:96次/分, R:20次/分, BP:140/83mmHg, 身高: 168CM, 体重: 60kg. 舌淡、苔薄白、脉弦,一般情况好,心肺腹查体未见异常,专科检查:左足稍肿胀,未见明显皮下瘀斑,无皮肤潮红及张力性水泡,左足第1至4趾背侧均可见一长约1至2.5cm不规则挫裂伤口,伤及骨质,见断裂的肌腱及趾骨外露,创面有少量油污污染,有少量渗血,无喷射性及搏动性出血,各足趾屈伸活动受限,远端血运、肤温、感觉好,足背动脉可触及辅助检查: X-ray(本院):左足第1-4趾近节趾骨见骨质断裂,1-3趾骨断端明显分离移位, 第4趾骨断端对位尚可。余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禁忌后于2019-08- 04急诊送手术室在麻醉下予患者行左足第1至4趾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肌腱、血管探查修补+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清创缝合术,待其创面稳定、坏死界限清晰后于2019 -8- 12送手术室在麻醉下行左足第1至4趾开放性骨折并神经血管损伤二期清创+第1至4趾坏死解脱、残端修整+骨水泥贴片占位术,待创面稳定后于2019-09-02再次送手术室在麻醉下行左足第1至4趾开放性骨折并神经血管损伤二期清创+取同侧大腿游离皮片移植术,住院期间予患者预防感染、活血化瘀、脱水消肿、对症止痛、抗血管痉挛、抗凝等用药,辅以局部理疗、可见光照射、黑光、红光治疗及按运动疗法指导功能锻炼促进康复。出院时情况:患者诉左足仍稍疼痛。查体:左大腿取皮处已愈合拆线,无开裂及红肿流脓等感染征象,左足残端植皮处已基本愈合,边缘有少量渗出,周围无红肿热,远端血运、肤温好。 出院诊断:1、 左足第1至4趾骨开放性骨折;2、左足第1至4趾神经血管损伤;3、左足第1至4趾碾压伤;4、左足背碾压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2020年4月16日,在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何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2.活体检验 何某某,男,42岁,神清,步行入检查室,言语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足背前足部见一块状疤痕,大小为6.5×3.5cm。左足第1-4趾自趾根部以远缺失,1-4趾不复存在,左小趾呈伸直状僵硬,活动功能丧失。左踝关节活动未见受限。余无异常检见。 3.阅片所见 2019-8-4左足正位X线片(编号:79XXX):左足第1-4趾近节趾骨见骨质断裂,远折端分离。 2020-4-20左足正位X线片(编号:20239XXX):左足第1-4趾自近节趾骨基底部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材料记录、活体检验及复阅影像学照片所见,被鉴定人何某某因左足碾压毁损伤导致左足第1至4趾骨开放性骨折、左足第1至4趾神经血管损伤。临床先后予行左足第1至4趾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肌腱、血管探查修补、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待其创面稳定、坏死界限清晰后予行左足第1至4趾开放性骨折并神经血管损伤二期清创、第1至4趾坏死解脱、残端修整、取同侧大腿游离皮片移植术等。经多次手术治疗后,伤情好转,左足碾压伤创面逐渐愈合。现治疗终结后检见伤者左足第1-4趾自趾根部以远缺失,小趾僵硬畸形,活动功能完全丧失。按足缺失评分,左足功能丧失分值达35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5.9.6.15款的规定,何某某左足碾压伤术后第1-4趾缺失致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已构成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何某某本次左足碾压伤致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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