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外伤受害人手离断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刘某某因外伤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某某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刘某某,男,主诉右手外伤疼痛出血、活动受限4小时。 现病史:患者自诉入院前4小时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压伤及右手,当即疼痛、出血、活动受限,急至定州人民医院,简单止血、包扎后来我院门诊就诊;于门诊拍片示:右手中环小指离断伤。门诊行相关检查后以“右手中环小指离断伤”收住院。 专科情况:右手中指自甲根以远完全离断,环指自中节中段以远完全离断,小指自掌指关节完全离断,诸创面创缘不齐,污染重度,伤口内可见骨折断端外露,活动性出血,离断指体低温保存,干瘪,无血运,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诊疗情况:X线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伤,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离断伤。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右手清创中环指交腹皮瓣修复、小指残端修整术。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右手中环指断蒂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伤,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离断伤。 出院情况:右手及腹部伤口无菌敷料包扎,无明显血性渗出,右手中环指皮瓣血运可,伤口周围皮肤温度不高。无明显红肿。右手诸指屈伸活动可,余查体无明显异常。 住院27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医院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刘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自行进入检查室,神清语利,查体合作。诉右手手指缺失,疼痛。查体:右腹股沟处有1处瘢痕10.0cm×0.3cm,右手中指末节近端以远缺如,远节指间关节强直固定,有1处环形瘢痕3.5cm×0.1cm;右手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有1处环形瘢痕5.0cm×0.1cm;右手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缺如,有2处瘢痕分别为1.5cm×0.1cm、1.0cm×0.1cm。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片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离断。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医院XXX号X线片示:右手中指末节指骨基底部以远缺如,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小指近节基底部以远缺如。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2020年某月某日刘某某因外伤受伤,致右手外伤疼痛出血、活动受限,行右手清创中环指交腹皮瓣修复、小指残端修整术,右手中环指断蒂术治疗,临床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伤,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离断伤。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右手中指末节近端以远缺如,远节指间关节强直固定 ,遗留1处瘢痕,右手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遗留1处瘢痕,右手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缺如,遗留有2处瘢痕。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右手中指末节指骨基底部以远缺如,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小指近节基底部以远缺如。分析外伤致刘某某右手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伤、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离断伤后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手中指末节近端以远缺如、远节指间关节强直固定,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小指近节基底部以远缺如,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2.15)、5.10.2.5)之规定,目前刘某某符合1处八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 依据4.2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之规定,故目前刘某某符合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刘某某因外伤致右手右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环指中节中段以远离断、小指自近节近端以远完全离断,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手中指末节近端以远缺如、远节指间关节强直固定,环指中节及以远缺如,小指近节基底部以远缺如,符合1处八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 依据4.2晋级原则,故目前刘某某符合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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