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及样板房拆除搬迁通告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房产开发需要,现需将公司所属的售楼处以及样板房拆除搬迁别处,为充分及时告知广大群众,需将通知告示牌进行为期十天左右的公示。为预防纠纷,保留诉讼证据,某公司现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竖立于A公司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某公司向本公证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公证员受理后认为,某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告示内容真实合法,公证处可以受理该公证。公证工作人员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并同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商现场查看时间、地点。 公证人员陪同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售楼处现场,采用现场查看且拍照的方式对现场的告示以及售楼处现状保全证据。因公示时间为期十天,公证人员先后于公示期第一天、中期、最后一天三次到现场查看并拍照保全,制作现场记录存档,最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本案中,公证工作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公证书具有基本的证据效力,预防纠纷。预先保留证据的公证书具有诉前保全证据的效果,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全对象内容繁杂多样,保全证据公证证据效力有限,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保全证据公证所能达到的诉讼证据效果,以免产生“万物皆可证明”认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 浙仙证字第XX号 申请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其委托代理人C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对竖立于A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助理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五时零零分来到位于某路A售楼处门口,在C的指引下,本处公证员助理利用自带的手机的拍照功能对竖立于A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拍照二张(见附件-、二彩印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时零三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助理又来到位于某路A售楼处门口,在C的指引下,本处公证员助理利用自带的手机的拍照功能对竖立于A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拍照二张(见附件三、四彩印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七时十三分,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助理再次来到位于某路A售楼处门口,在C的指引下,本处公证员助理利用自带的手机的拍照功能对竖立于A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拍照二张(见附件五、六彩印件)。 本处公证员助理制作保全证据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存档。 兹证明本次对竖立于A售楼处门口的公示牌以及售楼处门口现状拍照过程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六张彩印件系现场拍摄资料复制后所得,与拍摄时刻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彩印件六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仙居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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