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情概况】 被继承人洪某于2021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洪某生前从未结婚,亦无子女。被继承人洪某的父母亲为原配夫妻,他们均先于洪某死亡。洪某的父母亲共生育子女4人,其中长女洪某娣先于洪某死亡,洪某的其余兄弟姐妹均在世。洪某娣生前与其丈夫共生育子女6人。现洪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且洪某生前未曾立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现当事人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洪某的该处房产。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被继承人洪某名下的房产为洪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 2.根据我处调查及被继承人洪某所有的继承人称,洪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开始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本案中洪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应当适用第二顺位继承。 4.《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洪某死亡时《民法典》已经施行,本案中可以适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5.洪某的姐姐洪X娣先于洪某死亡,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洪某的继承人为洪某的在世兄弟XX、XX,及洪某的侄子XX,侄女XX、XX、XX、XX、XX。 二、案例意义 这是我处办理的第一起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公证,有助于我处今后办案中更加细致的审查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不遗漏任何一个继承人,也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从而使公证服务更好的便民利民。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XX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洪某品,男,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洪某,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洪某品因继承被继承人洪某的遗产,于二○二一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等公证,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三、户号为XXX的户口簿; 四、坐落在XXXXXX号房屋的宗地图、分户图; 五、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XX资源所出具的暂缓登记通知书; 六、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经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洪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洪某遗留的财产为坐落在XXXXXX号房屋一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 三、据洪某的所有继承人洪某品、洪某琴、余某素、余A飞、余B飞、余C飞、余某毛、余某忠称,被继承人洪某生前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库、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洪X有公证遗嘱记录。 四、被继承人洪某生前从未结婚也无子女。 五、被继承人洪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六、被继承人洪某的兄弟姐妹为洪某娣、洪某品、洪某琴。 七、洪某娣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日先于洪某死亡。 八、洪某娣的子女是余某素、余A飞、余B飞、余C飞、余某毛、余某忠。 九、被继承人洪某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十、现洪某琴、余某素、余A飞、余B飞、余C飞、余某毛、余某忠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洪某的上述遗产,洪某品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洪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为洪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被继承人洪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洪某生前从未结婚,亦无子女,且洪某的父母均先于洪某死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洪某的姐姐洪某娣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日先于洪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洪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洪某死亡,且洪某琴、余某素、余A飞、余B飞、余C飞、余某毛、余某忠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洪某的上述遗产,因此,洪某所拥有的上述坐落在XXXXXX号房屋不动产权由洪某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二一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