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1993年3月28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高中文化,学生,2015年8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15年12月18日交付山西省潞城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底该犯反映头晕、视力模糊、恶心。 2016年11月14日外出长治市和济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脑瘤。 11月15日送该犯到109医院就诊,同时联系家属商讨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 该犯家属以入监后身体才变差、家庭条件差为由拒绝接收该犯、态度强硬。其父认为自己家里经济条件差,而且既然罪犯朱某某是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入监,那么监狱就应当担负起治疗的费用。我监民警与当地司法局沟通后发现罪犯朱某某家里经济条件尚可,又先后多次到该犯户籍地与其父朱某某进行交流,从政策、人情、制度等各方面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没有明显效果。 2016年11月21日罪犯朱某某因109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转院到山西省人民医院进行脑外科手术。11月22日经山西省109医院鉴定结论为:左侧侧脑室巨大占位 胶质瘤。12月9日在山西省人民医院做导航引导性左侧丘脑占位切除术,术后CT诊断报告显示为:1.左侧侧脑室占位术后改变;2.左侧颞叶脑出血吸收期改变;3.左侧顶部小硬膜外血肿;4.幕上脑积水;5.左肺上叶尖后段结节,定期复查;6.肝右叶小囊肿。下一步仍然需要康复治疗及放化疗。 罪犯朱某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手术住院期间,其父看到我们监狱民警为其子手术治疗与医护人员一起跑前跑后,忠于值守,对该犯夜以继日、不辞辛劳地关心,最终感动了其家属,其父朱某某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12月9日长子县司法局以(2016)长司矫调字07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罪犯朱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为:适用社区矫正。12月14日,我监完成各项监内审批手续,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21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依据(2016)晋监刑字第36号《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认为罪犯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目前罪犯朱某某已死亡,未对社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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