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人,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嵩山路。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10)并刑初字第9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判处维持原判[(2011)晋刑二终字第18号],2011年9月22日交付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6月7日,罪犯陈某某因病住山西省一O九医院。住院期间,一O九医院于2016年6月15日发来病重通知书,诊断为:右肾肾癌。2016年6月17日,七监区提交罪犯病情诊断申请,2016年6月2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当日,监狱委托省109医院对该犯进行病情诊断。2016年6月24日,省109医院诊断为右肾癌伴纵膈淋巴结转移、泌尿系感染、贫血。刑罚执行科审查后,2016年7月1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研究,经审议,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7月3日,监狱派民警赴河南省新密市司法局,委托该局核实罪犯陈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同时,到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村民委员会考察核实罪犯陈某某与保证人陈某某关系,该村民委员会证明陈某某与陈某某系父子关系。考察组对陈某某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经审查,陈某某符合保证人资格,让其签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7月11日,河南省新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2016)新密司调查字16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该犯居住地进行了核实,对其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根据晋监刑传(2016)1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14日,我监委托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病情鉴定。7月28日,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对该犯病情鉴定结束,鉴定结论为:1.右肾恶性肿瘤;2.右肺门及纵膈淋巴结转移;3.建议肾癌晚期治疗,对症支持及靶向治疗。 经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认为该犯情况符合如下规定: 1.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 2.该犯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 4.《监狱法》第25条规定。 同时,根据晋监刑传(2016)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局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监区、监狱分别对该犯进行“六查六看”,该犯不属于“六类”罪犯,“六查六看”未发现问题。 2016年7月2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将陈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进行公示。2016年8月3日,公示期满,七监区反馈对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无异议,纪委反馈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2016年8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8月5日,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因该犯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瘤体破裂,大出血死亡。根据晋监刑发〔2014〕63号文件第二条:“各监狱执行中对身患严重疾病,就诊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经过病残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在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期间有死亡危险的,监狱将罪犯‘病危通知书’、疾病鉴定表传报至省监狱局刑罚执行处并经检察部门同意后,监狱长可以批准特需请假离监住院抢救治疗。” 2016年9月13日下午,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为罪犯陈某某办理特许离监就医。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和驻监检察部门同意,2016年9月14日,监狱为该犯办理特需请假离监住院抢救治疗手续,并派民警将该犯押回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就医。 2016年10月11日,因省检察院不同意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省局将相关材料退回,要求按陈犯现病情重新进行合议。监狱随后重新启动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1日,监狱再次召开监狱办公会议,同意对该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31日,省局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8日,监狱派民警赴河南新密市司法局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将罪犯陈某某与相关档案材料进行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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