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3日,被告A公司取得了某县交通运输局所发包的B工程施工资格,原告胡某代表被告A公司与某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14年6月20日,被告A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王某、胡某,由原告包工包料进行施工,自主经营,被A公司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管理费外,原告王某、胡某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义组织施工,至2017年1月,原告按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要求某县交通运输局支付工程款进度款X余万元,经审查,某县交通运输局同意扣除质保金后支付X元,并由监理单位和某县交通运输局确认,但被A公司一直未将该进度款领取支付给原告,现该进度款X元仍在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局账上。

【调查与处理】

原告胡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交通运输局拨付工程进度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施工人王某、胡某实际施工后,按照约定申请某县交通运输局拨付进度款且经过了某县交通运输局的审核同意拨付X元,该进度款在发包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因此,某县交通运输局应拨付该进度款给实际施工人。被告A公司将工程转包并收取管理费后,不履行转包合同规定的收款义务,造成违约,给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某县交通运输局拨付工程进度款X元给原告王某、胡某。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A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被告A公司承包的交通运输局发包的B工程项目后,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王某、胡某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转包合同无效;虽然转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王某、胡某有权请求被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涉及的合同与协议无处不在,在合同所涉及的行政主体机构、承包方与施工方等多方法律主体和法律责任义务的确定中,众多各方当事人可以说对涉及法律法规以及细节的规定都不详尽了解和掌握,由此会引发多种类型的承揽过程中的合同纠纷问题。只有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过程中,将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和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的签订细节、方式等做明确普及,才能保障涉及的各方正当权益,也更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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