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陶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陶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被聘用到被申请人贵定县某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从事公司保安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28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时说,实习一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为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事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7月6日,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7月21日到贵定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由贵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袁秀林承办此案。

【调查与处理】

承办人接受案件安排后,认真听取了陶某某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决定为陶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该案立案后,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人充分陈诉了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请求劳动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陶某某的诉求。 该案于2017年9月4日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仲裁结果:支持申请人陶启昌的诉求,由被申请人结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两倍的工资24200元、失业保险金336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意义】

该案虽是一起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但劳动者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企业用工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案同时说明,法律援助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法律援助,本案申请人陶启昌作为农村弱势群体,要自己维权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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