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鼻骨损伤当事人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司法鉴定委托书记载:2018年12月11日被鉴定人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现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志记载:2018年12月11日18时35分。头部外伤3小时,于当地诊断鼻骨骨折、头外伤。体检检查:鼻部、头部包扎完好。初步诊断:鼻骨骨折。收住院。 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46xxxxx号急诊留观病房病志记载:首次病程记录:头部外伤4小时入院。急诊以“鼻骨骨折”收入留观病房。查体:头顶部、鼻部清洁纱布包扎,鼻部肿胀。辅助检查:头、鼻骨CT:鼻骨骨折。入院诊断:多发外伤、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 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志记载:外伤后头晕、头迷30分钟。鼻骨CT报告鼻骨骨折。

【鉴定过程】

鉴定日期:2019年1月15日 鉴定地点: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马某(公安干警) (一)检验方法: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影像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及应用仪器设备(我所采用的仪器均定期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专科检查:鼻背略肿胀,中隔偏曲。 (三)阅片所见: 鼻部CT(市第三医院 检查号:PID18xxxxx)示:双侧鼻骨多发骨折; 鼻骨三维CT(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检查号:2018122xxxx)示:双侧鼻骨多发骨折; 鼻骨CT(市中心医院 检查号:PID07xxxx)示:双侧鼻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及辅助资料,结合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胡某、男、36岁。于2018年12月11日受伤并入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经法医学检查并阅片,其鼻骨骨折诊断成立,并为双侧鼻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款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胡某鼻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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