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房地产有限公司系一家位于宁波杭州湾的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杭州湾新区国际商务休闲城的商品房。西班牙国籍的甲于2014年向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幢别墅,现在要求对与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也是常见的合同公证之一,本案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是受让方是西班牙国籍的,根据涉外公证的特性,本案当事人甲是外籍人士,故本案属涉外公证。出卖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发的慈房预字(2011)第102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出售。出卖方和受让方2014年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办理。我处公证员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签署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同时要求外籍人士甲提供护照及中文翻译件。 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向本处正式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我处为其顺利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慈证经字第180号 申请人:甲 甲方(出让方):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乙,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丙,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受让方): 甲,X年X月X日出生,护照号码:XX,国籍:XX。 公证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双方买卖的房屋坐落于杭州湾新区国际商务休闲城合生国际名都海富路25弄XX幢,出卖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发的慈房预字(2011)第XXX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出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与甲(中文名:XX)于二〇一四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