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周某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某于2017年9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在自己的塘边与邻队彭某某因用水发生纠纷与对方扯住头发甩倒在地,拳打脚踢,当时昏倒在地,至下午6时左右送往湘潭某某医院进行治疗。 经当地公安机关出具鉴定书为轻伤二级。因对方不服,向湘潭某某法院申请要求对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1.湘潭县某某医院病历(2017年9月17日-2017年9月26日,住院号:0000212775)示:外伤致头部、颈部、胸背部、左膝部疼痛2小时。查:头颅见专科检查。颈部可见多处瘀紫,稍压痛,气管居中,肝颈静脉回流征阴性。胸廓无畸形,双侧呼吸动度对称,语颤无增强,双侧胸壁可见多处瘀紫,压痛明显,双肺叩诊呈清音,双肺呼吸音清晰。 2.2017年9月18日湘潭县某某医院(CT00059046)示:以Topogram片为定位标志,由肺尖起往下行肺部+纵隔横断位CT薄扫+肋骨三维重建,双下肺见小片状淡薄影,边缘欠清晰,密度欠均匀,余肺野清晰,肺纹理规整,未见异常组织密度影及占位性病变。气管、支气管通畅,未见狭窄或阻塞征,肺门影不大,纵隔结构清楚,未见占位病变,气管旁,隆突下、血管前及腔静脉后未见肿大淋巴结,双侧胸膜无增厚,双侧胸腔未见积液。肋骨三维重建示:左侧第6、7肋骨皮质皱褶。 诊断:左侧第6、7前肋骨折并双下肺挫伤可能性大。建议至少半月后复查以观察骨痂情况。 出院诊断:脑震荡;枕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6、7肋骨折并双下肺挫伤? 3.2017年10月16日湘潭县某某医院CT(00060398)示:左侧第6、7肋骨折(骨痂生长期),请结合病史。 (二) 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18年4月18日查:一般情况可,胸廓对称畸形,胸廓挤压征(一),余未见明显异常。 2018年4月18日湘潭县某某医院CT(105211)示:双侧胸廓对称,双肺血管支气管束稍增多,两肺内未见渗出性或占位性病变,双肺门影不大,气管支气管通畅。纵隔内未见肿大淋巴结影,心脏大血管未见异常,双侧胸膜胸腔未见异常。左侧第6、7前肋骨皮质欠规则,局部密度增高,对位对线良好。 诊断:左侧第6、7前肋陈旧性骨折。 2018年4月24日专家会诊示:查阅2017年9月18日外院胸部CT及2017年10月16日外院CT,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侧第6、7前肋不完全性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医院病历、司法医学检查,伤情诊断为:左侧第6、7前肋不完全性骨折。 2.根据病史记载,被鉴定人伤后两小时入院,双侧胸壁可见多处瘀紫,压痛明显,且伤后第二天(2017年9月18日)湘潭县某某医院肋骨三维CT检查发现左侧第6、7前肋骨折可能性大,建议复查以观察骨痂情况,2017年10月16日湘潭县某某医院,复查肋骨三维CT示:左侧第6、7肋骨折(骨痂生长期),2018年4月18日湘潭市某某医院CT示:左侧第6、7前肋陈旧性骨折,根据病理改变及骨生长规则,6、7肋骨折符合此次外力形成。 3.被鉴定人左侧第6、7前肋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伤,他人徒手打击脚踢可以形成。 4.被鉴定人左侧第6、7前肋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某所受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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