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日,被鉴定人黄某某(49岁,男,初中文化程度)无故用起子将同村黄某高(38岁)刺伤,因被鉴定人有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史,受某某公安局派出所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1.被鉴定人概况 据被鉴定人哥哥黄某波反映:被鉴定人同胞五人,是第三胎,幼年生长发育正常,适年上学,初中文化,性格从前不内向,现在内向、孤僻。被鉴定人胜任农村劳动,结婚后生一子,2002年离婚。近十多年来多次入住精神病医院住院,2018年10月3日涉嫌故意伤人被羁押。 既往有精神专科医院就医史,抽烟,不饮酒,家族中无精神病史。 2.书证材料摘要 据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10年12月11日被鉴定人因为“耳闻人语,外跑,加重一周”入院,因被议论、被害妄想,说妻子背叛,嫉妒妄想,行为紊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25天,服用药物有利培酮、氯氮平等,经过治疗出院时生活自理基本恢复,幻觉一定程度缓解。 2018年10月9日被鉴定人村村书记黄某文询问笔录(第一次)记载:他称受害人黄某高兄弟四人,家族共计20多人,都在外地居住,不在村里活动,黄某高也没有霸占别人妻子,被鉴定人妻子是被被鉴定人打跑的。村里也没有烈士家属。他称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常常与村里人冲突,发病就打人。 据2018年10月3日被鉴定人询问笔录(第一次)记载:他称因为以前的矛盾纠纷,用起子捅刺受害人肩部、腹部各一下。 据2018年10月9日被鉴定人村村民黄某清询问笔录:他称受害人儿子与被鉴定人老婆私奔,不是事实,因为那时受害人儿子只有12岁。受害人为人老实,没有霸占他人妻子。 (5)据2018年9月30日孝感市扫黑办材料反映,被鉴定人黄某某举报受害人手下有上百人,是宗族黑社会;霸占他人妻子,让人家破人亡;殴打致死他人,欺压百姓;残害烈士家属,致他人死亡(经查不属实)。 (二)检查所见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地,手铐约束,年貌相符,神志清楚,定向力完整,检查尚合作,存在幻听,听到男人、女人声音,“各种各样的人说话”,称“他的(黄某高)三个儿子和我女的睡觉,一、二十年就是这样”,“黄某高当家,他家几个姑娘,没给一个敷衍哈我”,思维联想未获异常,存被害妄想,自称有人要杀害他,自称“(当时)没有想(犯法),只打架”,检查时情绪不稳,有冲动行为,未获记忆力及智能障碍,自知力受损。 2.体格检查:未获异常。 3.其它检查:(1)2018年10月10日孝感市康复医院CT报告单(摄影编号:×××)提示:平扫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为11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简称CCMD-3)。 1.被鉴定人幼年身体发育正常,适年上学,初中文化,成年后胜任劳动,结婚生子,被鉴定人青春期社会适应好。2002年离婚,不久多次入住精神病医院,据其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精神病史属实。 2. 据案卷询问笔录内容,被鉴定人黄某某举报被害人黄某高手下有上百人,是宗族黑社会;霸占他人妻子,让人家破人亡;殴打致死他人,欺压百姓;残害烈士家属,致他人死亡等材料失实,是其日常生活异常表现的连续。 3. 精神检查反映,被鉴定人存在幻听,思维中存在被害妄想,情绪不稳,冲动行为,自知力受损,精神检查说明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4. 体检未获躯体疾病阳性体征,CT检查无异常,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其初中文化,智能正常,排除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无生理依赖、心理依赖表现,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以分裂症症状为核心,社会功能受损。 综合目前材料,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诊断。 (二)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参照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作案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在嫉妒妄想支配下作案,存在认知功能受损,不能认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后果,作案时其辨认能力丧失;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为11分,被鉴定人对其本次作案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人对其本次作案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