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文书是否为篡改所形成的文书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省XX县“吴XX”与“李XX”达成XX工地转让协议,并签署《转让合同》,“李XX”接收工地后,为“吴XX”出具《欠条》一张。后因相关经费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吴XX”将“李XX”起诉至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7年XX月XX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因审理“吴XX”“李XX”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送来署期为“2012年XX月XX日”《欠条》(以下简称JC),要求鉴定: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模糊字迹,是否经过篡改后所形成,若是篡改后所形成,则鉴定模糊字迹内容。 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在收到JC并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及鉴定要求后,迅速组织鉴定人员专题讨论并拟定鉴定思路:首先检验JC是否经过涂改、篡改,然后判断JC中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模糊字迹形成方式,最后根据形成方式来判断模糊文字内容。经我中心鉴定人员检验分析后发现: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模糊字迹未经过涂改、篡改,且非打印机、复印机复制所形成,也非为手写所形成。那么此时判断该处模糊文字形成方式为此次鉴定难点所在,在继续检测过程中发现: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是在书写《欠条》内容后墨迹未干之时,将JC于第七行及第八行位置处对折,然后在第二行处再次对折,从而JC中第二行字迹未干墨迹转印至此处所形成,此次鉴定经法院采信且诉讼双方均无异议,成功解决了当事人合同纠纷,同时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误会。

【鉴定过程】

检验、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直观检验:对JC进行直观检验,对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进行自然光观察,未见切割、挖补、粘贴、拼接、擦刮痕迹,未见水渍印痕,未见纸张表面光泽异常等现象。JC第七行及第八行格线之间有一明显折痕。 综合检验:1.使用显微镜对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观察,发现该处纸张纤维清晰可见,未见分色打印特征,未见散在墨点;侧光观察未见压痕及纸张纤维蓬松、膨胀、散乱、翘起现象,未见刮擦痕迹。2.静电压痕仪检验,该处未发现书写工具压痕。3.使用Photoshop对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字迹垂直翻转,发现该处可见“水泵”“冰柜”“桌”,且这几字距JC第七行及第八行格线之间折痕的距离分别为:6.48cm、6.42cm、6.41cm,JC第二行中也有“水泵”“冰柜”“桌”,且这几字距JC第七行及第八行之间折痕的距离分别为:6.48cm、6.42cm、6.41cm。将上下两部分的“水泵”“冰柜”“桌”进行比对发现:相同字迹的字形及细节特征完全相同(静电压痕仪检验详见附图1,其他详见附图2)。

【分析说明】

对JC检验过程进行分析:1.JC未见切割、挖补、粘贴、拼接、消褪、擦刮痕迹,说明JC未被篡改。2.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处纸张纤维清晰可见,未见分色打印特征,未见散在墨点,说明该处字迹非打印、复印形成,且静电压痕仪检测未发现书写工具压痕,说明非手写所形成。3.使用Photoshop对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进行处理后发现:该处可显现字迹与JC第二行中的对应字迹与JC中第七行及第八行之间折痕的距离完全相同,且相同单字字形及细节特征完全相同,单字彼此位置关系完全相同。综上所述,JC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非系篡改而成,而是在书写《欠条》内容后墨迹未干之时,将JC于第七行及第八行位置处对折,然后在第二行处再次对折,从而JC中第二行字迹未干墨迹转印至此处所形成。

【鉴定意见】

署期为“2012.8.21日”《欠条》中倒数第四行格线中的字迹,非系篡改而成,而是在书写《欠条》内容后墨迹未干之时,将JC于第七行及第八行位置处对折,然后在第二行处再次对折,从而JC中第二行字迹未干墨迹转印至此处所形成。 上图可见JC中倒数第四行字迹经PS处理后所显现的文字与JC中第二行字迹完全相同,且与JC中部折痕距离相同,文字彼此位置关系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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