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下旬,80后农民冯某在网上看到附近的一某焊接厂招聘职工,便通过电话联系了老板,去这家企业打工,从事电焊工作。老板和老板娘对冯某说,每个月基本工资2800元,每天还有4元钱的饭费,加班另算,但是得“押”一个月的工资。 干了几个月后,冯某发现老板实际上一直“押”两个月的工资,这让想学其他技术正缺钱用的冯某产生不满,动了离开这家个体企业自己去闯天下的念头。2013年11月4日,在工作之余,冯某向老板和老板娘诉说了自己想离开厂子去谋求其他发展的想法,老板和老板娘没有明确表态。次日上午,冯某再次找到老板,老板说:“不能挡了你发财的路,不干就不干吧。”冯某便离开了这家企业。 2013年11月中旬,到了正常发薪的时间,冯某去找老板娘索要拖欠的工资,因为平常就是老板娘给发工资。老板娘说,现在没有钱,有钱也得先给现在上着班的工人们开,最快也得春节后才能给冯某开工资。 冯某没有办法,多次去劳动主管部门咨询。2013年12月初,老板主动给冯某打电话,让冯某去拿工资,但是只给了当年8月份的工资。 又等了一段时间,冯某去要9月、10月和11月份两天的工资,遭到拒绝。冯某找到东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老板欠薪进行正式投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告诉冯某,老板拿来了考勤表,上面显示冯某没干几天,老板只承认欠冯某790元工资。明明欠工资5600多元,怎么成了790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让冯某拿出欠薪的证据。 2014年1月9日,冯某带着困惑来到沧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王吉仓律师为冯某提供讨薪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冯某能否讨薪成功?能够获得哪些赔偿?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查看了冯某带来的所有资料,认为证据比较充分,能够为冯某争取到相关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方面,心细的冯某自己在本子上画了考勤表,上面记录得十分细致;老板娘每次发放工资时签发的工资条,甚至是装工资的有字的信封,他都保留了下来。 2014年1月16日,律师又前往东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查阅并复制了该大队1月9日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卷宗材料。劳动监察人员表示,由于个体企业尚未提交营业执照等,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分析,冯某可以主张如下权利: 1、某厂拖欠冯某2013年9月、10月、11月份的工资6000元(含基本工资、餐费、加班费),冯某还可要求依法加付100%的赔偿金,合计12000元。 2、某厂给付冯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双倍支付工资的差额部分20440元。 3、某厂给付冯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4、某厂应当为冯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医疗、失业)征缴手续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律师与冯某商议,要通过准备仲裁、诉讼的态势,迫使厂方同意调解,尽快在农历春节前了结。
【案件结果概述】
在东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律师出示了拟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出,冯某依法可以提出的索赔事项总额可达3.5万余元,希望监察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个体老板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自己也会做通冯某的工作,争取双方调解处理。 2014年1月23日,冯某告诉律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回话说,对方已经同意给他10000元了。 2014年1月27日,律师专门为冯某起草一份协议书,写明冯某本应获得工资及各项赔偿共计3.5万余元,只收取1万元,其余自愿放弃。冯某当日把协议书交给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声明如果老板一方春节前不给钱,春节后就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坚持高额诉求,不再大幅度让步。2013年1月28日,冯某、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先后与王律师联系沟通,加上中间人协调,11时,冯某给律师打来电话,说自己给对方出具了收条,写明收到工资5600元、补偿金4400元,已经收到了10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案例评析】
《燕赵都市报》2014年1月29日4版《心细让小伙成功讨薪并获赔偿》为题,对王吉仓律师协助小冯讨薪过程进行了报道。并对王吉仓律师进行了跟踪采访报道。 以“打”促调,是本案得到及时圆满处理的重要手段。“打官司”不是目的,“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依法维权,掌握制胜主动权,归根到底还是靠事实和法律。事实方面就需要充分、扎实的证据。法律方面,要有明确的依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也需要适当让步、妥协,大度处事,适可而止。 律师协助冯某成功讨薪并获得适当的赔偿,做到了有理、有力、有节。
【结语和建议】
《燕赵都市报》跟踪采访报道,王吉仓律师谈了一些“启示”: 启示之一: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真诚面对打工者才是正道。 如果个体老板不扣押、不拖欠冯某的两个月的工资,如果不隐瞒实际的出勤情况,冯某就不会投诉,不会去咨询律师并努力维权,个体老板也不用几乎加倍地经济付出。企业侥幸规避法律,往往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损失更大。作为企业主,对内管理应当依法、诚信。 针对目前现实中常见的问题,律师提醒企业: 1、企业招用职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厂家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优先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项目。部分企业只给企业自行办理商业性人身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现在职工上下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视同工伤。 4、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启示之二:打工者学会保全证据,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冯某平时细心保留证据是获胜的关键。律师介绍说,上班之前,冯某自己早就在本子上画了一个考勤表,每天上班打钩,告假打叉,加班注明,月末统计;老板娘发放工资时签发的工资条,甚至是装工资的有字的信封,他都保留下来。打工者自制的考勤表单独作为证据的效力确实不好认定,但是每个月出勤情况与厂房工资条都一致的自制考勤表,加上其他的辅助性证据,如工友等的证言,几乎可以构成“铁证”。尤其是老板娘发放工资写的工资条,足以证明冯某在企业打工八九个月的事实,即便拖欠的工资数额不被认可,由于企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冯某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也足有两万多元。满足其中的一项,冯某就不会吃亏。 律师提醒劳动者: 1、在诚信劳动之余,打工者作为弱势群体,最好能够细心保存与劳动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表、劳动合同书、工资条、押金条、证件、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工作服等等,以便为将来发生争议时奠定证据基础。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解决途径有多种:可以与企业自行进行协商;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中间人)进行调解;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有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企业和劳动者互谅互让,共同携手,也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