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某环保建设厂与某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金东区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有20余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厂房闲置,为增加该社经济收入,决定将其中12亩厂房租赁给金华市某环保建设厂使用,双方约定租用期限20年,该厂一次性付清了合同约定款5.2万元。后该厂在未经某社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用相邻土地6.5亩,且未支付租金。该社多次要求支付占用的土地租金,均被某厂以多种理由拒绝。此外,某厂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部分村民的生产生活。双方协调无果后,村民们多次围堵某厂,险些酿成冲突,某厂也因此数次停工整改。 2019年4月某日,双方因土地租赁及环境污染问题再次发生冲突,某村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稳住当事方情绪,引导双方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因在场的村民人数众多,调解员要求挑选5名村民代表参与调解。 首先,调解员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固定基本事实。一方面,村民表示: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问题,且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无果,强烈要求某厂搬离,解除租赁协议;另一方面,某厂负责人承认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曾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现已更新流程,购买了新的净化设备并已整改到位,现生产过程中已不存在村民所说的污染情况,同时表示自己在前期投产过程中已投入了数百万资金,如果村里要求厂房搬迁,不仅损失巨大甚至破产,也会导致工人失业。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激动,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决定针对不同的问题焦点,分步调解。 针对环境污染的焦点。调解员对厂方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告知厂方,如果其生产危害了周边村民的身体健康,工厂必须要搬迁。在调解员的耐心解读下,厂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可以提供环评达标的材料。紧接着,调解员提议,让村民代表亲自进入厂区生产车间进行跟踪和监督,切身感受厂区内的环保设施,核实厂方提供的环保达标评估。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该厂确实环评达标,不影响村民生活,但这毕竟涉及到全村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提请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针对私自占用6.5亩土地且未支付租金的焦点。调解员先采用“面对面”沟通,双方提出诉求。村民要求厂方按照现价的标准补交租金共计12万元。厂方表示补交的租金过高,要求按照2005年的标准补交,共计2.8万元。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再度陷入僵局。为避免冲突加剧,调解员决定调整策略,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员与厂方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厂方擅自占用且未支付租金违约在先,村里有权解除协议。村里已经同意厂方继续生产,已经考虑厂里的损失和难处,希望厂方也能换位思考。同时,告诫厂方如不补交租金,须自行搬离放置在地块上的设备。最终,某厂同意补交租金5万元。 最后,调解员见双方都能以事实为依据,理性协商,合理提出诉求,于是趁热打铁,再次让双方心平气和地面对面坐在一起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某厂于4月30日之前,将占用的6.5亩土地从2005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的共计5万元租金一次性补交给某村经济合作社; 2、某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6.5亩土地租给某厂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止,一年一交,第一年租金为8千元,之后租金每年递增5%; 3、某厂未在每年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的,视为违约,某村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某厂搬离放置在该6.5亩土地上的物品,并按每年未付租金的日息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某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有影响村民生活的污染行为,如有影响村民生活的污染行为产生,需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后再生产。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种矛盾掺杂的纠纷,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利益诉求各异,如未妥善处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和谐稳定。调解员针对矛盾的关键点及双方利益诉求开展多轮协调,法理情并用,及时将矛盾化解,防止事态恶化。 一是紧抓纠纷焦点,坚持法理并重。通过对纠纷事实抽丝剥茧,分析辨明,调解员一手抓环境污染矛盾,一手抓私自占用土地的租金矛盾。两矛盾、两条线让纠纷处理思路豁然开朗,调解员有针对性的制定调解方案,逐个突破,依照法律规定厘清法律关系,尽量使调解结果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是互谅互让、化解纠纷、温暖人心。在调解过程中,既要保护村民对合法权益的坚持,也要看到民营企业发展经济的努力,以及若厂房搬迁造成的损失巨大甚至破产的不良后果。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在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前提下,释法析理,化解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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