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韩某某,女,1930年出生,现已年逾九十。韩某某共生育了四名子女,其中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是同父同母的兄妹,与周某英系同母异父的兄妹。 韩某某没有生活来源,每月的收入仅为200余元的低保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2014年之前,韩某某同周某英共同生活,韩某某的生活费用均由周某英一人负担。因周某英家庭负担较重,商店需要有人看管,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韩某某,所以将韩某某送入老年公寓生活,韩某某的生活费用仍由周某英一人承担,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只是偶尔去探望韩某某,从不承担任何费用。 2020年10月20日,韩某某因脑血栓住院治疗。韩某某生病期间,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因怕承担韩某某的医疗费用而从未去探望和照顾韩某某,对于韩某某的病情和恢复状况一概不知。韩某某出院后,因为脑血栓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周某英没有时间和精力独自护理韩某某,无奈只得将韩某某再送入老年公寓。因韩某某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所需的成人尿不湿费用在200-300元之间,老年公寓收取的费用也相对要高,加上韩某某需要常年服药,每月所需的费用近2500元。周某英家的商店由于疫情原因不景气,收入明显减少,全额负担韩某某的所有费用有些力不从心。为此,韩某某、周某英找到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三人,但是三人以自己年龄也都接近老年人,没有什么收入为由,不同意分担老人的生活费用。在与三人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韩某某无奈只好寻求法律途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某某向黑龙江省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韩某某符合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2020年10月,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刘丽英律师作为韩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韩某某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了韩某某陈述的整个事情经过以及其诉求,明确本案关键为尽快立案和审判,让韩某某及早得到赡养费,使其生活不受影响,争取令其子女能够做到自觉承担赡养义务,而不是用法律来强制履行。 因为韩某某行动不便,无法直接到法院起诉立案,所以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刘律师代为起诉。在立案审查阶段,刘律师积极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联系,说明韩某某急需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维持生活这一特殊情况,争取尽快立案,将案件转给承办法官。立案后,刘律师又找到办案法官介绍韩某某的实际状况,希望能够尽快开庭审理,以确保韩某某的生活困境早日得到解决。法官听后对韩某某的情况非常同情,并尽快确定了开庭时间。 庭审时,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三人及周某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但三人以自身生活困难,也需要儿女给付赡养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韩某某的赡养费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同时提出韩某某有不到两万元的存款由周某英保管,这笔款项应当用于老人的生活,韩某某对周某英的付出较多,周某英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周某英对于该笔款项是认可的,表明在实际赡养韩某某期间从未动过一分钱,不同意用于老人现在的生活上,主张将该笔款项用于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用上。法庭上,为了能够让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三人及周某英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刘律师明理释法,因为韩某某的子女也即将步入老年,自身也将需要儿女尽赡养义务,希望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及周某英能够为自己的儿女做个表率,共同营造一个优良的家风,家风正才能将传统美德传扬下去。现在履行的不仅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还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同时也在为自己将来的老年生活做铺垫。老人对子女付出的多少不是区分赡养义务的主要原因,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成人,与后期老人的财产处置等因素无关。周某国、周某芝、周某华及周某英听后,认可了刘律师的说法,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韩某某的义务,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条件,希望轮流照顾赡养韩某某。对于轮流赡养的意见,韩某某在与周某英沟通后也表示,考虑儿女们的实际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同意由四个子女轮流赡养。刘律师充分尊重韩某某的意见,轮流赡养虽然会对韩某某有些不便,但这样韩某某在自己子女身边,既能享受天伦之乐,又能得到比在老年公寓更好的照顾,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四个子女的经济负担,对于韩某某及其子女的家庭实际情况而言,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赡养费给付的家庭纠纷案件。赡养老人在法律上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在道德上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尽管如此,赡养纠纷案件却屡见不鲜,尤其是子女较多的家庭经常出现互相攀比的情况,以老人为其他子女付出多等为理由不同意承担或者要求少承担赡养义务,韩某某的案件仅是其中一例。赡养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本为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对此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以法律武器对老年人的权益予以保护,使所有老人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既要加强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道德水平,还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