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2018年2月28日,李某某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已婚,育有一子,李某某与其妻子、父母均为农民,共有兄妹两人,李某某与父母一同生活,家庭关系和睦。李某某具有中专文化程度,有一家家庭养殖场,养殖了1500只左右羊,属于该乡农民致富带头人。李某某主要接触人群为养殖合作个体、生意伙伴、商家店主及亲朋好友,其平日主要在养殖场干活,与社会其他人接触频次较低。总体来看,李某某家庭背景与主要社会关系简单,李某某此次犯罪前没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其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轻气盛,易冲动,遇事不够冷静,自控能力差;二是社会习气重,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三是其属于家中独子,从小娇生惯养,个性比较强势;四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及危害程度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后,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自身罪犯身份,树立服刑意识,明确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管理措施与纪律要求。并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剖析,让他清楚所犯罪行,帮助其从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与所承担的后果。 每月举行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李某某参加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及《民法通则》,要求其抄写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增强他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组织李某某学习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教育李某某充分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承诺不得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有关线索,签订扫黑除恶、涉枪涉爆专项行动活动承诺书。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实施严管措施,要求其每周到所报到一次,当面汇报养殖场经营、生活等情况,并根据其“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致使对方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情况分析,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帮教小组。针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司法所对其开展了个别谈话教育,教育其要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不得意气用事,遇事要冷静思考,不能冲动,凡事要按照法治思维去处理,多为家庭、他人及社会考虑,不能只顾个人利益,只为一时之快。向李某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逐渐懂得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要接受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同时让他明白社区矫正是通过对其进行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使其成为合法公民。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为增强李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司法所在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阳光新生”志愿服务系列活动,按照每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8小时的要求,坚持每月组织李某某打扫乡综治、民生服务中心与司法所环境卫生,参与乡团委开展的创城志愿服务等活动,引导其树立奉献精神,积极引导他要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做些好事。2018年4月,司法所结合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利用“植树节”这一有利契机,按照乡镇府实施“美丽家园”建设及“银河湾”旅游项目建设等工作安排,于4月4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带领李某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深入李某某所在的村参加春季植树活动。当天活动中,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表现突出,不仅参与挖坑栽树,还配合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对新栽种的树苗进行了修剪,表现出了熟练、专业的技能与技巧,得到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肯定和赏识。随后,林业站工作人员表示愿出资雇用李某某,帮助乡林业站工作人员修剪树苗,礼和司法所得知情况后,鼓励李某某通过参加植树活动、修剪树苗,积极配合矫正,种下“希望”、重“树”人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随后婉拒了乡林业站的“出资雇用”,表示愿“无偿帮助”修剪树苗。4月份,李某某在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配合,先后帮助修剪树苗5次、1000余棵,表现优秀,得到了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和赞扬,为此,礼和乡党委、政府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表扬一次,并颁发公开表扬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李某某平时个人心态积极健康,行为正常,但因年轻经历少,心理与情绪因受其它因素影响,容易出现波动。对此,司法所始终保持关注,通过其思想汇报与个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心理与思想上的变化,遇有不良心理与情绪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通过与其谈话教育,进行心理辅导与疏导,打消其消极心理,树立积极健康的思想认识,帮助其顺利度过难关。3月份,就在李某某刚接受社区矫正,就遭遇妻子小产与母亲患病住院的境遇,6月底又感染“布氏杆菌病毒”,个人心理上产生消极想法,对司法所管理有所抵抗,对待家庭养殖也产生负面消极情绪,司法所在与其谈话中了解到情况后,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司法所所长与社区矫正工作者陆续与其谈话,并深入李某某家中实地走访了解,综合分析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其一定要坚定信念,正确理解和对待遇到的不好境遇,积极配合司法所管理,不给家庭成员带来更多负担,不给个人早日走向社会形成障碍。通过司法所的心理干预与疏导,李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不对,及时调整心态,正确对待司法所管理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教育矫正,顺利地从不良心态中走出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为了做好对李某某的教育矫正,司法所邀请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和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队干部及其父亲共同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监管人和帮教人,并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人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责任书。尤其是李某某所在的村队长肖某某,由于对李某某情况熟悉,并对其平时在村队上的表现给予非常好的评价,得知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后,主动来到司法所要求为李某某做保证人,承担对李某某的监管和帮教。在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李某某的父亲及村队干部经常对李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要严格遵守司法所管理规定,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李某某父亲主动到司法所汇报监管教育情况2次,村队长肖某某电话向司法所汇报3次,向司法所反映了李某某在村队及家庭中的表现情况与活动情况。李某某个人也积极接受,没有因此与父亲、村队干部产生抵触情绪,矫正小组教育工作开展顺利。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由于李某某家庭养殖场规模相对较大,属于该乡镇农民致富带头人,在乡政府、畜牧站工作人员及各村干部当中都留有影响,尤其是乡畜牧站工作人员得知其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深入李某某养殖场开展疫情监测、疫苗种植等工作中,主动与李某某谈话,了解相关情况与存在困难,给其开展养殖、预防疫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其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教育矫正,做合法公民。乡中心卫生院在得知李某某感染“布病”的情况后,及时对李某某的病情做了耐心解释,对其康复治疗给予指导和监督,教育其树立生活信心,充分认识身体健康与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帮助李某某缓解与疏导心理上的压力和障碍,使李某某恢复了自信,积极配合乡卫生院做好疫情防治和司法所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司法所通过对李某某的学习教育、志愿劳动服务、心理疏导等有力措施,李某某终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所犯罪行及刑期有了实质性的认识,消除了以前的错误思想,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最终接受了社区矫正,表示将下决心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对李某某进行法律教育、思想教育和帮助下,李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社会习气已有所改观,李某某家人及其所在村队干部对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的表现均给予了肯定。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初次犯罪而接受社区矫正,自入矫以来,因家庭遭遇不幸及个人患病,心理上产生了较大波动,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运用心理疏导与危机干预,及时打消了其消极情绪,重新树立起了自信与生活信心。同时,充分发掘其特长,利用其擅长技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既能够让其帮助别人、为社会做贡献,又能够使其建立自信、改正错误,更好的对待教育矫正与家庭生活,大大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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