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曹某,男,一个智力三级先天残疾的普通农民。2013年10月的一天,曹某外出回家路上,突然,孙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向他疾驶而来,曹某没有能迅速躲开,被货车撞倒在地。事后,曹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二、三、四趾骨骨折,右前额、右手皮肤擦伤,右第五肋骨骨折”,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大队认定:货车负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后曹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肇事司机对曹某垫付了此次事故全部的医疗费,但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一直未予赔偿。因曹某的受伤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曹某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家里的重体力活无人承担,曹某年迈的父母一筹莫展。 2014年5月,曹某的父亲找到了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自己儿子的遭遇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后,提出代替儿子申请法律援助。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各项相关材料后认为曹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了曹某的申请,并指派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王铮律师为曹某提供法律援助。 王铮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核实了曹某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及时与曹某进行了谈话。通过交谈,王铮律师深入了解到,曹某本人虽然患有先天智力障碍,但残疾程度较轻,属于三级残疾,尚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辨别能力。曹某成年后,一直帮助父母在自己家庭承包地中干农活,家庭生活也是靠承包地每年的产出维持。曹某无配偶、无子女,一直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现父母年事已高,曹某为了照顾二老,主动承包了家里所有的重活累活。王铮律师把详细的记录整理成谈话笔录,与曹某及其父母反复核对确认后,签字入卷,作为重要的案件参考材料。 随后,王铮律师根据曹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对证据的复印整理,编写证据目录、证据清单,起草诉状和填写各项委托手续,做好了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很快将肇事司机、货车车主、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货车车主认可司机孙某系职务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认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应诉的保险公司在答辩时提出:第一、原告曹某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第二、因曹某是智力三级残疾,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能力,不同意赔偿曹某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第三、因曹某本身作为一名智障人员,存在智力残疾,自身尚需扶助抚养,无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诉讼请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也不予认可,要求法院依法驳回。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曹某作为智力三级残疾的智障人员,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庭后,王铮律师根据对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结合与曹某的谈话和接触后认为,曹某智力三级残疾的程度并不影响曹某的劳动能力与赡养能力。王铮律师经过分析和思考,决定让曹某及其家人补充了曹某本人有承包地平日靠务农维持生活,每年都有稳定的收入证明以及曹某平日和父母共同居住、智力状况尚能赡养父母的村委会证明。 在第二次庭审中,王铮律师据理力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是从曹某伤情来看,符合构成10%赔偿指数的标准,曹某虽然在诉前单方委托,但是委托的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告方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因此被告方异议不成立。二是曹某虽然存在智力残疾,但并不是身体残疾,加之其平日和年迈的父母共同居住,重活、累活都由曹某完成,而从事这些活是不需要有很高智力水平的。既然存在劳动能力,因事故受伤也就可以产生误工费。故曹某要求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完全合理。 最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曹某是一个智力残疾人员,因智力残疾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得到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举证和辩论,首先证明曹某在事故发生前参与家庭承包地的耕种和生产,以此维持收入水平与日常生活;其次,曹某智力三级残疾的智力状况并不影响其从事简单的农业劳作以及较为繁重的体力工作;最重要的是,智力残疾并非肢体残疾,智力轻度残疾并不当然导致丧失劳动力。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实际上也在从事劳动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应给予误工费的补偿。 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最终帮助曹某争取到了这部分维系家庭生活的费用,维护了智力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被援助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