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侵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婷于2002年12月20日在北京出生,父亲马某、母亲刘某都是山东人。小婷就读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学,是该学校四年级的学生。该小学于2012年暑期开始兴建学生教室,直至2012年9月1日学生正常上课时仍未完工。2013年1月10日,学校开始加装暖气,并在暖气管上刷油漆。学生们在充满油漆味道的教室照常上课,有的学生出现了呕吐的现象。2013年1月31日,小婷到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急诊治疗,经临床检查诊断为“三系低待查”。后小婷因发现皮肤出现瘀点再次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含血细胞减少待查,再生障碍性贫血?”2013年3月14日,小婷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极重性)。2013年3月28日,北京儿童医院出具《诊断及病程介绍》并载明:“临床诊断急性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该患者在我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准备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约需要人民币30至50万元费用,特此证明。”在小婷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过程中,医院曾经为小婷做过染色体检查,结果显示,小婷致病的原因是“原因不明的额外物质”。至此,小婷的父亲马某认为,小婷患病的原因是学校兴建校舍并于供暖期间在取暖设备上刷漆造成的,可学校拒绝承担责任。为了给小婷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小婷的父母四处借钱,最终无法凑齐50万元的手术费用。无奈之下,小婷的父亲马某于2013年6月到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将案件指派给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刘爱京律师具体承办。刘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小婷的父亲马某并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律师发现小婷曾经在2012年8月25日,也就是学校正式开学前五天做过一次血液检测。从2012年8月25日的血液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在2012年9月1日开学前小婷的血液各项检测结论均属正常,而在2013年初小婷即被诊断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律师从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了解到,鉴于学校属于特殊机构,学校的校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教育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且将检测报告向学生家长公示。如果学生家长对上述检测报告有疑问可以另行检测,而小婷的父母从未见过任何检测报告。从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信访回复”中,律师了解到小婷就读的小学确实在取暖期内将正在使用的暖气设备刷了油漆,并且“信访回复”中已确认当时学生所使用的教室属于在建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明确指出:“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显然,学校将在建中的校舍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在学生上课期间在教室刷漆,是排放有毒气体污染教学环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校方有义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而小婷所在学校实施了污染学生学习环境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事实也已实际存在。据此,律师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学校赔偿小婷的损失。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鉴于小婷家庭的实际困难,在立案的同时,律师向人民法院一并提出了免交诉讼费的请求,但免交诉讼费的请求并未获得批准。小婷急需的50万元手术费还未凑齐,诉讼费用对于小婷的父母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在七日内不交齐诉讼费用,那么法院将不予立案。了解到小婷家庭的实际困难,律师立即与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这起特殊侵权案件十分重视,立即与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鉴于小婷家庭的困难实际存在,人民法院批准了律师提出的免交诉讼费的请求。 2013年7月6日,在小婷父亲和援助律师的奔走下,在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昌平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南口镇政府为小婷垫付了38万元医疗费,小婷一家终于看到了希望。此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学校提出对小婷父亲马某的住处和校泵车间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在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结论尚未做出前,小婷于2013年8月6日因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肺部感染,不幸医治无效死亡。 小婷的死亡时间是2013年8月6日,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还没有审议通过,所以律师只得依据最高法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废止)中关于一方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在征得小婷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参与人及诉讼请求的申请书。 2013年12月6日,小婷父亲马某的校泵车间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证实小婷父亲的校泵车间空气质量合格,不存在致病的可能性。 2013年12月2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改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重新组织了举证质证。学校一方提交了粉刷墙壁和暖气所用的油漆检测报告,并以此来证明教学环境不存在污染。但律师认为即使油漆本身是合格的,如果使用不当也同样会造成污染。后学校于2013年12月31日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申请内容为:1.对小婷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与学校建设工程有无因果关系;2.如有因果关系,请求明确此因素对出现小婷死亡后果的参与度;3.对小婷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与小婷父亲马某的校泵车间及所属房间环境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请求依法明确参与度。虽然校方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是由于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能做出准确的鉴定,致使这次鉴定没有定论。随后,马某又提出了鉴定申请,申请对小婷生前所使用的教室做空气质量鉴定。这次鉴定最终也没有定论,因为马某实在没有能力凑齐几千块钱的鉴定费用。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0926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小婷的父亲马某和母亲刘某没有举证证实学校的教学环境存在污染而驳回了小婷父母的诉讼请求。 马某和刘某认为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0926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要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2015年3月19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出具(2015)一中民终字第00352号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程序存在瑕疵,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向小婷一家伸出了援手,指派刘律师继续为小婷一案的代理律师,进行维权之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对相关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法庭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原因极其复杂,目前医学上对该病的发病机理尚无通识性、确定性的结论。由于该病的特殊性,依据当前的鉴定技术难以作出支持性或否定性结论。且本案不具备受害人数众多、危险因素异常强烈等条件,所以要求原告马某和刘某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较为确定的因果关系,实为不妥。依据目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的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通风换气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学校在供暖期对暖气管刷漆,必然对室内空气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超出了一般社会风险的合理范畴。学校的上述行为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从因果关系上判断,学校的上述行为于小婷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小婷的损害后果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06259号判决,判决被告学校赔偿马某、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24,836.75元。至此,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只要被告实施了污染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方,如果主张免责,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果关系不易证明,所以受害人的利益保护被优先予以了考虑。作为学校方,因为其装修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其做出的行为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该可能性并未被举证排除,所以学校方应当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