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人员常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常某某,男,1940年2月生,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2015年因强奸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2016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3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泉监狱医院医疗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常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常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所获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分监区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2018年9月17日,监狱医院召开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0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常犯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审查,会上有民警认为:常某某对身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根据《黔南州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扣减二个月。也有民警认为:常犯已年满78周岁,属于老年犯,且患严重疾病,不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对身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性质恶劣,建议缩小减刑幅度予以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常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采纳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意见,同意对常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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