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89年3月6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同年,因抢劫罪(漏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于2014年、2016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兴义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王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获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王某具有三个从严情形,减刑幅度应扣减三个月,分监区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2018年9月25日,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 2018年11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王某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王某近两年狱内月平均消费283.21元,高于全监押犯狱内月平均水平消费(220.68元),属于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减刑时应从严把握,建议呈报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呈报减刑五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1月2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王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1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同意呈报减刑五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王某系累犯,又因抢劫罪、强奸罪被数罪并罚,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对其从严把握,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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