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王某在某淘宝店铺担任客服,王某兴(另一同案犯)与王某商量,由王某兴负责网上店铺货物上架、发货及退换货事宜,王某负责网上销售,先后将无进口批准证明的境外眼药水销售给郁某、陈某等12人,数量14盒,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46元。 2018年4月3日,王某兴及王某被查获归案,并在王某兴家中查获大量进口品牌的境外眼药水,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95648元。上述产品因无药品批准证明(进口)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经江苏省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随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向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该区法院向梁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接到通知后,梁溪区法援中心指派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艳、武广有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和王某取得联系,了解到王某因缺乏对商品的法律认知,主观以为所售的是一般商品,直至有买家告知其所售物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并将店铺起诉至互联网法院时,才获悉其所售物品系按假药论处。通过查阅案卷资料,承办律师还发现王某只负责提供网店销售客户服务工作,对相关药品的销售策划、货品来源、发货渠道及产品价格、药品的库存量、每次进货量等事项一概不知,且未参与。王某事先并不知晓该项货品就有39万余元的巨额库存量。王某从事网上销售的时间,从2017年9月到2018年3月不足半年,只拿到了同案犯王某兴给付的不超过1万元工资,并没有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018年8月20日,梁溪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王某销售假药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药品系因无进口批文而被法律上认定的假药,对于药品的使用者并未造成损害,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成分虚假、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药品,在社会危害属性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2.涉案药品不是王某所有,在淘宝网上仅上架了一天时间,被告人王某事先并不知晓王某兴有如此多的库存,故货品价值不应被认定为王某的犯罪金额;3.经被告人王某实际销售的案涉商品数量较少,涉案金额仅为646元,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4.被告人王某之前并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5.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28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就王某销售假药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一一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646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有效刑事辩护案件,判决结果非常理想。承办律师认真负责,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最终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被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进口药品”从“假药”条款中剥离独立成第四款,其作用在于形式逻辑上对假药与劣药作出了不同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