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工伤保险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7年8月进入清投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缴纳了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5400元。2018年5月23日,林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拇指远节骨折,左足第3、5趾骨近节骨折。江苏省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以及材料审核,认定林某系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林某及清投公司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2019年9月,林某从清投公司离职,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发生争议。2019年9月19日,林某向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本案系农民工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林某法律援助,指派林佳雯律师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立即与林某进行了约谈,深入全面了解案情。经了解,林某与清投公司分歧集中在停工留薪期待遇及非工伤保险目录用药的医疗费方面,林某认为清投公司应支付1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承担非工伤保险目录用药的医疗费赔偿,但清投公司拒绝支付,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清投公司目前尚未到工伤保险基金处办理结算。承办律师认真为林某分析了本案的风险点:首先,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本案林某主张13个月停工留薪期,却未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规定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医疗费范畴,对超出目录和标准的医疗费由单位还是个人承担,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林某明确知晓并愿意接受本案的诉讼风险后,承办律师指导其收集和整理证据材料,随后为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清投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9月26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沟通协调,清投公司同意支付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林某自愿撤回对工伤保险基金结算部分的仲裁请求;但清投公司认为13个月停工留薪期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已经支付林某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剩余4个月不属于停工留薪期。非工伤保险目录用药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既已正常履行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就应按工伤保险基金规定的医疗费范畴支付。 针对清投公司的主张,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根据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医嘱、病休证明、伤残情况等情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林某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出具的多张医疗证明书、公司批准林某休工伤假的网上审批截图,从这两份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林某是遵医嘱休息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履行了请假手续,清投公司对此也予以了批准。故林某虽然未就其超过12个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鉴定确认,但医疗证明书证实林某确未具备正常工作的能力,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认定林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3个月,清投公司承担剩余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首先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才是通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由社会保险机构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本案中,清投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与治疗林某所受工伤无关或系任意扩大损失,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合适治疗药品的情况下,医院只能考虑救治林某的实际需要。如让职工承担非工伤保险目录用药的医疗费,明显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利于工伤职工的救治与康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故林某治疗花费的非工伤保险目录用药依法应由清投公司支付。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分析得到了清投公司代理人的认可,经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后,双方在劳动仲裁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清投公司同意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林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差额、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非工伤保险目录医疗费的承担,都是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承办律师既能准确分析把握本案的风险点,提前预判,合理谋划;又能紧紧抓住关键证据据理力争,切实维护林某的合法权益。在林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的劣势下,通过医疗证明书、公司审批截图,说明林某休息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竭力为其争取13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阐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逆向思维要求清投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林某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工伤无关或系扩大损失,从而赢得了案件的主动,说服清投公司同意承担超出工伤目录报销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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