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初中文化,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209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6月9日。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广东省韶关监狱执行。 2016年12月,广东省韶关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发现罪犯陈某某自2015年9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获得嘉奖17次,表扬奖励2次,初步判定陈某某基本符合提请假释的法定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
(一)摸底排查。2016年12月,广东省韶关监狱作出加强排查符合提请假释的罪犯的工作部署,要求通过查阅档案与监管系统科学统计的办法,按前科记录、犯罪类型、罪名结构、社会影响程度、原判刑期、剩余刑期长短、改造奖惩、财产刑履行情况等作为参考项目,排查出部分符合提请假释的罪犯。三监区一分监区按照监狱的工作部署对分监区罪犯进行排查,其中罪犯陈某某的档案中各项指数显示其基本符合假释提请条件,分监区即对其进行登记造册。 (二)实行办案前置。为尽可能消除罪犯陈某某对假释奖励制度的理解误区,韶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实行办案前置,提前介入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结合陈某某在入监后的社会支持情况,刑罚执行部门办案警察多次对该犯进行谈话教育,一是了解其自身的认罪悔罪意识及服刑心态;二是初步掌握其假释后的监护情况;三是让心理矫治部门协助对陈某某进行心理测试,以获取准确的心理评估数据。经综合考究,初步判定陈某某适用假释。 (三)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因陈某某对假释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导致思想出现波动,针对这种现象,韶关监狱一方面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与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到司法局的支持,共同做好陈某某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另一方面,对陈某某家属进行法律政策解释及告知陈某某的服刑情况,缓解其家属的思想顾虑。经过监狱的多方努力,陈某某通过司法局了解到其假释出监后拥有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和相对自由度,从而增添了假释出监的信心。 (四)开展假释评估。基于陈某某转向良好的心理动态表现和参考其相关评估数据,分监区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对陈某某提请假释,有利于其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也能在监狱内部起到一个正面的宣传作用,有助于鼓励和教育其他罪犯积极主动投身改造。同时,也引导罪犯亲属和广大社会群众对罪犯假释法律依据、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正确认识。根据证据链显示,初步认为陈某某符合假释提请条件:一是其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其没有财产性判项。三是相关评估数据显示其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结果符合规定。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五)委托社会调查。2017年2月,韶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发函至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委托调查罪犯陈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2017年3月8日,陈某某居住地保亭县司法局出具(2017)保调估字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在县内有固定的居住地,家庭和睦,与村民相处融洽,村委会也同意协助监管,调查期间未发现其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六)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7年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130号令)的规定,广东省韶关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无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考虑到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出监后仍然处于法定的被监管状态,为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考验期、过渡期,有利于巩固和强化罪犯的改造成果。与减刑制度相比,在实现对罪犯的持续约束力、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法律效果而言,假释制度具有法律设计上的天然优势。据此,广东省韶关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5月,广东省韶关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其改造表现,结合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七)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八)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九)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无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7月,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决定。 (十一)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呈报后,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1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假释案依法作出裁定,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在县内有固定的居住地,家庭和睦,与村民相处融洽,村委会也同意协助监管,调查期间未发现其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综合上述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