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监狱罪犯钟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阳江监狱六监区五分监区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过筛查,认为罪犯钟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罪犯钟某某自2015年8月11日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能够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的危害,认罪服法,安心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并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其罚金四万元已缴纳完毕。 六监区五分监区于2017年10月11日召集全体警察召开会议,经研究,认为钟某某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考核总分2452分。2017年8月折算获得3次表扬;2017年9月获得1次表扬,已经履行完毕财产刑,属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依法提请假释。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相关异议,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其居住地司法机关调查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受理钟某某案件后,经审查发现,钟某某假释后拟居住地与其档案登记的居住地不一致。因提请假释原则上需委托罪犯档案记载的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如果被评估人的亲属或者其假释后不在当地居住,将无法开展评估,进而直接导致假释案件的终止办理。为此,经办警察向钟某某重新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其早年在广州市越秀区落户,后来转让了越秀区的住房,在白云区置办了房产,目前全家都在白云区生活,只是户籍一直没有迁移。根据钟某某家属补充提交居住证明材料,刑罚执行部门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白云区司法局对钟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11月,白云区司法局完成调查,形成评估意见书:钟某某家人愿意与其一起居住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其监管教育,社区工作人员认为钟某某家属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同意接收钟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12日,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钟某某假释案,认为钟某某在考核期间能够深化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进行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努力改过自新,符合提请假释的条件,同意分监区提出的意见,由监区制作推荐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监区向监狱刑罚部门报送该假释案。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上述在案的材料,认为案件材料齐全、完备,钟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获得了较多的行政奖励,没有被扣分等其他行政惩罚,且积极向法院缴纳了四万元罚金,户籍地司法局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遂作出钟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案件进行评审,一致通过了钟某某假释的建议。由刑罚执行部门在全监范围内对钟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据此评审会将案件案依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7年12月29日召开的监狱长办公会对钟某某提请假释案件进行审议,会议认为钟某某符合假释规定,检察院同意监狱的意见,当地司法局愿意接收其实行社区矫正,其假释后生活有保障及监管条件成熟,没有再犯罪危险,最后会议作出了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钟某某予以假释的决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5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某某假释案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听取监狱提请建议、检察院意见、询问相关证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监狱的建议,裁定对钟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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