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LI某,女,美国国籍,其与丈夫颜某共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一套,申请人与其丈夫颜某于XX年XX月XX日在美国办理了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委托国内的亲属李某某代为出售上述房产。在房产出售过程中,颜某突然去世,但代理人李某基于LI某及颜某的利益,继续了上述房产出售事宜直至完成最终交易。交易过程中及完成后,上述房产的买受人陆续将定金、购房款、尾款等共计XX万元人民币汇至颜某在国内银行的账户上。因LI某知悉颜某的银行卡密码,并想将上述售房款进行理财,故将上述售房款从颜某账户转至申请人LI某本人账户。现LI某欲将上述售房款转移至美国,但外汇管理局要求其提供证明上述售房款来源的文件。故LI某向我处提出申请,申请办理能够证明上述款项为售房所得的公证事项,经过与申请人LI某的充分协商,在充分了解申请人LI某的切实需求下,决定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份法律意见书可以使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知悉申请人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利于判断和处置,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利于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拓展办证思路。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XX)XX字第XX号 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申请人LI某(中文名:李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国籍美国,护照号码XXX)拟将个人名下在XX银行(账号为XXXXX,开户行为XX支行)的存款转至其在国外的账户,在办理换汇转账手续时,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有关机构要求,需要说明其账户内大额资金来源。为此,就上述账户内相关款项的来源向本处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LI某的申请,审查、核实了LI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对其进行了询问,LI某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声明书》,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人LI某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LI某的美国护照。 2.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美国国务院认证及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的颜某的死亡证明。 3. 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颜某的父亲颜某甲和母亲张某的死亡证明。 4.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X号继承权公证书。 5.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美国国务院认证及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的LI某和颜某于XX年X月X日签署的出售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的委托书。 6. 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美国国务院认证及中国驻美国使馆认证的YAN某(中文名:颜X)于XX年X月X日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原登记在颜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XX字第XXX号),交易完成后房产变更登记在王某(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坐落变更为北京市西城XX,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XXX)西不动产权第XXX号。 8.LI某、颜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买受人王某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转让上述不动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 XX年X月X日,李某某、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转让上述不动产的《补充协议》(协议编号:XXX)。 9.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 10. XX年X月X日,中国银行XX支行出具的颜某名下借记卡号为XXXXXX自2017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 11. XX年X月X日,中信银行XX支行出具的LI某名下账号XXXXXX自2018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的《XX账户明细查询》单。 12. XX年X月X日,中信银行XXX支行出具的李某名下账号XXXXXX自2018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的《XX账户明细查询》单。 13.其他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公证处审查了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列举的证明材料(包括复印件),根据第二条列举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本公证员对申请人LI某的询问和有关证据材料,确认如下事实: 1.申请人LI某的配偶颜某于XX年X月X日在美国因病死亡。 2.申请人LI某与颜某为原配夫妻,只有一个子女YAN某。 3.颜某的父亲颜某甲于XX年X月X日先于其死亡、母亲张某于XX年X月X日先于其死亡。 4.申请人LI某与颜某未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颜某生前未立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5.申请人LI某与配偶颜某共同委托李某某为代理人,出售颜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的房产。 6. 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北京市西城区XX的房产交易价格(或称“网签”价)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自有资金支付XX万元,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XX万元。 7. 据李某某与买受人王某、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房屋交易价格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王某为支付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XX万元。 8. 据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商品住房(京房权证XXX字第XXXXX号),不动产地址:马连道XX,正确不动产地址:西城区马连道XX。房产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另据《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税种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房屋转让所得,实缴金额人民币XX元。 9.LI某确认:房屋交易价格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实际转让价总计为人民币XX万元,至2018年X月X日,王某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 LI某确认:在申报纳税时,是以依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人民币XX万元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人民币XX元。 10.据颜某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XX的流水明细单显示: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王某转账支付购房定金二笔(一笔XX万元,一笔XX万元)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转账收入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有来自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转账收入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有银联入账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有王某转账支付物业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有银联入账人民币XX万元。 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该账户有王某经中国银行XX支行转入的贷款放款人民币XX万元。 申请人LI某确认,上述颜某账户转入的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为王某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11.上述房产为颜某和LI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交易在颜某死亡后完成,售房所得全部收入应为颜某与配偶LI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颜某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人LI某与颜某为原配夫妻,只有子女YAN某一人,颜某的父亲颜某甲、母亲张某均先于其死亡,再依据经公证认证的YAN某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记载,YAN某表示自愿放弃对颜某名下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故LI某是售房所得收入人民币XX万元中属于颜某遗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 12.据颜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XX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分七笔转出(其中,XX万元六笔, XX万元一笔)共XX万元。 李某名下的中信银行账号XXXXXX的《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显示,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未显示时点)ATM外行转账转入人民币XX万元。 LI某名下的中信银行账号XXXXX的《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显示,交易日期XX年X月X日(未显示时点)转账存入共人民币XX万元。 LI某确认,上述颜某账户转出的XX万元转账到了李某某的账户,后又从李某某账户转账到了LI某的账户中。 基于以上事实,本公证员认为:(一)上述XX万元人民币是LI某和颜某出售上述房产所得;(二)LI某是颜某全部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出售房产所得收入中属于颜某的遗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LI某拥有并有权支配上述款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7页,附件13份,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意见书相粘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已经本公证员审核,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 1.申请人LI某的美国护照。 2.经公证认证的颜某的死亡证明。 3.(2018)京方圆XX证字第XXXX号继承权公证书。 4.经公证认证的LI某和颜某出售房产的委托书。 5.经公证认证的YAN 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颜某的父母颜某甲和张某的死亡证明。 7.原登记在颜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X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易完成后房产变更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8.《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 《补充协议》(协议编号:XXX)。 9.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 10. 中国银行XX支行于出具的颜某名下的借记卡号为XXXX交易流水明细单。 11. 中信银行XX支行出具的李某名下账号XXXX的《XX账户明细查询》单。 12.中信银行XX支行出具的LI某名下账号XXXX的《XX账户明细查询》单。 13.LI某签署的《声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