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保全书证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LI某(德国国籍)的父亲李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其生前与王某离婚后未再婚,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留存款XX元。因LI某久居国外,故其母亲王某代为办理继承公证。后王某持继承公证书到银行将李某名下遗留的存款转账至LI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德国有关机构要求LI某对该笔存款的来源进行说明并报税,但该份继承公证书系继承国内存款使用,故外交部认证部门不对该公证书进行认证。因此,咨询公证处有无解决办法。 公证员查阅了类似公证案例,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五式中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格式进行公证,即“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XX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公证书》的原件相符”;二是对既有公证书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德国公证具有实质审查的传统,很多情况下不认可“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格式的公证书。此外,保全证据公证书虽然属于要素式公证书的格式,《司法部2000年关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中,要求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仍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不得随意扩大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适用范围。但后来在2008年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中,则未再对该几类是否只适用于国内做出限定;2011年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中,对于要素式公证书是否禁止适用于域外也无特别规定。按照公证行业内部理解,司法部律公司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修改工作情况及推行工作安排的说明中,提到“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继承、强制执行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需要从定式公证书格式中除去”,说明定式公证书中已不包括上述几类,而且不区分国内、国外,若出具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可适用要素式格式。所以公证处建议王某对继承公证书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王某接受了我处的建议,并在我处就(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XX号继承公证书办理了保全书证公证。 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文书,使用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因此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等事务中。世界各国为确保本国金融安全及国家安全,防止非法资金流入,严格管控入境资金。公证文书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及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LI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德国,护照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书证 申请人LI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LI某在中国境内继承了其父亲XXX的遗产,为向德国有关机构说明款项来源和报税,申请对其提交的公证书办理书证保全证据公证,其提交了身份证件、公证书、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LI某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王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王某进行了询问,向其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张XX于XX年XX月XX日上午在我处,对代理人王某提交的(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与我处公证卷宗进行了核对,并复印了公证书一式三份。公证书原件由申请人保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影印本与王某提供的(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原本和我处存档的公证书内容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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