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金某,男,198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居住地湖北省京山市。2020年12月4日,金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2020年12月17日,金某来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自金某入矫以来,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其个体情况、工作和生活现状,结合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方法,制定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逐步增强金某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金某适应并顺利融入社会。 一是入矫教育正其心。金某入矫报到后,司法所就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说明,明确告知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态度,服从监管,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是常规教育纠其行。根据金某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司法所从法律和道德教育两方面入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学习,帮助其提高道德修养、树立法治意识,纠正自身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 三是公益活动鼓其志。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参与社区人居环境整治、疫情防控等活动,一方面使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成就感,鼓励其走出心理高墙,提高回归社会的积极主动性,最终促使更好回归,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金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其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最终自酿苦果,此类矫正对象普遍缓刑期较短、在矫意识不强,对造成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再犯罪风险较高。对此,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三条,结合《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受委托的司法所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对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矫正。在入矫教育中端正思想态度,树立悔罪意识;在常规教育中纠正不良恶习,提高法治意识;在公益活动中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逐步使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培养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终达到更好回归,融入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