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份,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到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了申请表及案件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经初步审查后了解到:张某在县城拥有安置房一套。2018年5月份,经协商以34万元转让给李某,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李某如约支付了房款30万元后,李某以房屋无法办理相关不动产转让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张某声称当时已经告知对方,并已经得到李某的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经进一步了解,张某系本县拆迁农民,家庭人口四人,拆迁时候分了三套安置住房,除了自住2套以外,尚有此套住房待出售。 值班接待人员认为张某情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不予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并当场告知张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该案申请人没有提供经济状况证明,通过出售资产也取得了较大财产性收入。综上,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张某要求援助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本案申请人张某不属于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群。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某申请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属于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群,故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