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案发时行使速度进行司法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10时许,彭某某驾驶粤FXXXX小型客车沿XX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沃尔玛门前人行横道上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萧某某(女,约70)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萧某某(女)现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警方提供事故车辆车载视频,要求我所对涉案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车载视频检材摘要 1. 交警提供的车载视频,文件大小为452MB,文件名为“16300019.AVI”,视频截图帧速率15FPS,每帧时长1/15秒。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根据《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GA50-2014)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 2. 视频检验 依视频时间次序,依次出现如下信息: 在 16:32:08 第 15 帧时,粤FX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X 线与路面设定为第一条分道线末端的直线 A 线重合。在 16:32:09 第 11 帧时,粤FX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X 线与第二条分道线末端的直线 B 线近似重合。在此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距离约为=4.00+6.00=10.00米。 在 16:32:11 第 6 帧时,粤FX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Y 线与人行横道前的分道线长实线始端的直线 C 线重合。在 16:32:13 第 3 帧时,粤FX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Y 线与车辆停止线末端的直线 D 线近似重合。在此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距离约为=24.05+0.40=24.45米。 在 16:32:13 第 5 帧时,粤FX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Z 线与人行横道始端直线 E 线重合。在 16:32:13 第 12 帧时,粤FXXX号小型客车车载视频屏幕上一虚拟直线 Z 线与人行横道末端直线 F 线近似重合。在此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距离约为=6.00米。 在 16:32:14 第 3 帧许,粤FXXXX号小型客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3. 现场测量粤FX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路线路面参照特征点距离测量:沿行车方向测量,分道线长度均为400cm,间距均为600cm,人行横道前的路面分道线长实线长度为2405cm,车辆停止线宽为40cm,人行横道宽度为600cm。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根据以上对视频进行逐帧分析,利用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式v=s/t ,计算粤FXXXX号小型客车的行驶速度。 在 16:32:08 第 15 帧至 16:32:09 第 11 帧时共计约 =11×1/15 秒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约=10.00米。故粤FXXX号小型客车在此时段的行驶速度约为: 在 16:32:11 第 6 帧至 16:32:13 第 3 帧共计约 t= 27×1/15 秒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约=24.45米。故粤FXXXX号小型客车在此时段的行驶速度范围为: 在 16:32:13 第 5 帧至 16:32:13 第 12 帧共计约 = 7×1/15 秒时间段,粤FXXXX号小型客车向前行驶过约=6.00米。故粤FXXXX号小型客车在此时段的行驶速度范围为: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粤FXXXX号小型客车在以上三个不同时间段的行驶速度分别约为49.1km/h、48.9km/h、46.3km/h ,约为减速行驶。故粤FXXX号小型客车碰撞发生前(在 16:32:08 第 15 帧至 16:32:13第 12 帧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49.1~46.3km/h。

【鉴定意见】

粤FXXXX号小型客车碰撞发生前(在 16:32:08 第 15 帧至 16:32:13第 12 帧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49.1~46.3(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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