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甲与袁某乙为姐妹关系,20年前分家,并立有分家协议,协议写清楚祖屋旁的空地一人一半,通过审批后即可建房。2018年初袁某甲通过审批,于1月25日动工建房,袁某乙出面阻止,声称袁某甲建房修路侵犯了公共道路通行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袁某乙一气之下,出手致袁某甲受伤住院,袁某甲报警后,派出所调解处理未果。2018年1月31日,袁某甲到楚雄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及时到纠纷现场调查核实。经过调查了解,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袁某甲、袁某乙双方是否按照分家协议条款切实履行了分家协议?2.如何划分二人管理使用的土地面积来作为公共道路解决共同的道路出行问题?2018年1月31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在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及各方亲属的参加下,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然当事双方是姐妹关系,但由于双方关系不和,积怨多年,缺乏沟通,加之双方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调解中毫不退让,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几个小时过去,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第一次调解被迫终止。为了促使该案尽快得到解决,2018年2月5日,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法理情”“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双方对分家协议的认可、道路通行问题、房屋归并的方式、履行时限等达成共识。申请人袁某甲就道路通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和顾虑,要求调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袁某乙提出分期付款可能会出现反复,要求调解协议详实,对这些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在调委会两次坚持不懈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这起房屋宅基地纠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均同意以分家协议作为建房的依据; 2.袁某乙把属名下的两间房子售价6万元卖给袁某甲,院内空地也一并归属袁某甲使用; 3.袁某甲新建房屋始于实体房墙角至调解当日立桩的点位,桩点之外预留1米,袁某乙同留1米作为公共出行通道; 4.现开挖成形的进户道路确定留足4米,道路共同使用; 5.若袁某乙将来建盖新房,建房位置必须置于烤房外墙至袁某甲家方向5.85米处; 6.因袁某乙归并给袁某甲当中的一间房子实属母亲养老房,袁某甲应当尊重老人意愿,留许老人在该间养老房内居住; 7.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协议履行款6万元分两次支付结清,袁某甲开工建设前支付3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9年2月5日之前支付结清,款交调委会转交给袁某乙。
【案例点评】
此纠纷所涉及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如果不妥善及时解决,轻则姐妹关系长期僵化,不稳定因素长期存在,重则矛盾激化,由普通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调委会本着自愿、平等、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查找矛盾根源,找准突破口,对症下药,提出合理调解建议,在当事人担心双方会出现不履行的情况下,调解员耐心进行解答引导,消除了当事人疑虑。 本案体现出四个亮点:一是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遵循“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将矛盾纠纷于萌芽状态消灭。二是人民调解员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两次组织调解,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调解时间,通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疏导调解,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协议。三是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纠纷当事人积怨较深,又缺乏沟通,若不及时有效处理,矛盾很可能激化,调委会及时介入调解,使纠纷得已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