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丁某某与某酒店洗浴中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日晚,丁某某在浙江省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按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丁某某背部受伤。事发后丁某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结束后,丁某某多次找洗浴中心协商,希望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因争议较大,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随即,双方共同来到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工作人员接到双方的申请后,初步认定该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案件,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高度重视,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前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有关情况、查阅相关法律知识、制定调解方案等。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请双方当事人详细陈述情况以及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做好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调解过程中,丁某某认为自己提出洗浴中心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的索赔要求合情合理,但洗浴中心管理人王某含糊其辞,迟迟不肯表态,只说酒店经营困难,难以赔偿,又称工作人员戚某尚属于试用期,酒店无义务代替其赔偿。丁某某对此极度不满,表示如果未能得到明确答复,自己将通过网络途径报道此事,让酒店以后的生意难做。 洗浴中心管理人王某听后,又表示公司方从未说过不予赔付,因丁某某态度恶劣,给公司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丁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较大,酒店近期经营状况并不好。此外,戚某的行为直接给丁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应让戚某承担部分赔偿。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后,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洗浴中心是否应该为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丁某某是否同时需要向工作人员戚某提出索赔? 调解现场,调解员明确告知王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此案中,洗浴中心提供的服务对丁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理应承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王某表示,以前听是听说过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一说,但对具体的概念、划分界限并不是很清楚。调解员接着解释相关概念,在浴室滑倒,在电梯摔伤、在银行被盗等情况发生时都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管理人王某以洗浴中心员工尚处于试用期而妄想推脱法律责任的言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虽然员工戚某尚处于试用期,但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戚某属于洗浴中心的员工,《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丁某某受伤的赔偿主体理应是洗浴中心而非戚某。王某思索再三表示认可。 同时,调解员也明确告知丁某某,如果其到网上散播谣言,诋毁公司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行为将会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丁某某当即表示自己以前不懂法,听了调解员的劝说,自己会以合法的手段维护正当权益。 接下来需要协商的就是具体赔偿数额,这也是目前双方之间存在的最大的争议焦点。王某认为丁某某狮子大开口,想借一点小伤来讹诈洗浴中心,只同意承担对方能够提供发票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丁某某不依。调解员当即向双方给出了相关赔偿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费用。随即,调解员适时给出了相关建议:本案中,涉及洗浴中心需要给予丁某某赔偿的费用共有三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对于丁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丁某某的主张不满足相关条件,不予支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酒店洗浴中心给予丁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一周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人丁某某,询问其与某酒店洗浴中心之间损害赔偿纠纷的协议履行情况,丁某某表示协议履行得很好,洗浴中心已经付清了赔偿款,并感谢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辛苦付出。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相关侵权案件纠纷也有所增多。很多情况下,虽然公共场所管理人已经想了许多办法避免意外,但一方面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考虑问题总有不够周到的地方,另一方面他们要面对的消费群体数量庞大,有年迈的老人也有年幼的孩子,可能会发生的情形很多。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第一时间将被侵权人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共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向辖区调委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员在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时,要联动各方力量,恰当使用多种方法,通盘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利弊的分析,正确妥善及时处理相关损害赔偿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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