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欲委托马某办理位于库尔勒某公司的股权,委托马某,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代表本人参加股东会决议、行使股东表决权,并在股东会决议签字;代为办理股东的工商登记、税务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在上述权限、期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处依照法律对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审查,告知其基于信赖程度确定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并可以对委托事项、权限做出一定限制。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负担连带责任。我处公证员经过交叉谈话和单独谈话确定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委托人表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甘兰X字第X号 申请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身份证住址: XX省XX。 公证事项:委托书 兹证明梁某于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股权转让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梁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