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去世,配偶乙于二〇〇七年去世,甲乙共生养子女一人丙,丙前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甲乙去世后遗留的一套房屋,公证员在询问的过程中发现,甲去世的时候八十岁,甲与乙结婚的时候已经四十多岁了,而且甲比乙大十六岁,甲在与乙结婚前是否再有婚姻,是否再有孩子、为什么甲乙只生育一个子女等一系列问题摆在公证员面前,最后得知,甲曾早年冤枉入狱、一九八〇年被平反,后与乙结婚,乙又因为没有考上大学受刺激得病,精神异常,一生没办法上班,需要人照顾,故只生育一个子女,可是当事人陈述的是否属实,无从而知,并且丙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当事人又没办法上法院解决此案件,因为继承人就一个,没有被告,最后公证处经过考虑,决定到相关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公证员前往甲乙居住社区、甲的单位调查了解情况,走访了解其社区居民、以及老同事;前往甲生前单位调取平反材料和之前在农场劳改的证据材料,最后查明事实情况。 纵观本案,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繁琐的寻找证据、调查核实工作都由公证处来承担,为当事人减少了来回提供和补充材料的麻烦,让当事人省心,省事。同时,通过公证参与证据的收集核实,让当事人可以真切地体会到公证的作为和作用,呈现给当事人可感知的公证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X号 申请人:丙,男,X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甲的儿子。 被继承人:甲,男,X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女,X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丙因继承被继承人甲、乙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处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公证。 申请人丙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于证明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两份、《兰化职工医院死亡通知书》(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甲、乙及其父母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3、《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甲、乙遗留的财产情况);4、XXXXX人力资源部盖章的《个人档案》一份、XXXXX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XXXXX人力资源部盖章的《职工履历表》一份(用于证明被继承人甲、乙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起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丙及相关人员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遗漏、隐瞒,自愿承担陈述虚假或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XX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乙于XX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显示、本公证员前往西固区档案馆查询结果及申请人陈述,甲在其配偶乙去世后没有再结婚。 二、被继承人甲的配偶是乙,其夫妻共生有一个子女,即丙;被继承人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甲死亡。 三、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乙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XXXX,房屋所有权人:甲,房屋编号:XXXX】,因该财产系被继承人甲与其配偶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故为被继承人甲、乙的遗产。 四、据被继承人甲、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丙称,被继承人甲、乙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甲、乙有公证遗嘱记录。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被继承人甲、乙的儿子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甲、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甲、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甲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甲、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丙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