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未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2008年11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白中刑一初字第13号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011年4月18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1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2008年11月26日送兰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兰州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组织罪犯进行民主测评;2017年2月16日,兰州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2011年4月18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1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以后,罪犯杨某某因家庭等外界环境因素影响、性格冲动及监规纪律自我约束意识的放松,在2015年7月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打架,严重违犯监规纪律,经依法报批相关部门后给予了记过处分。随后在民警耐心细致的管理教育下,使该犯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吸取教训,改造表现逐步转好,在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职业技术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三课”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够按时完成吨包袋缝纫工机加工定额任务量,日常劳动中无欠定额,劳动表现良好。并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底累计积分210.4分,2017年累计计分200分。经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讨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考核期内有记过处分,应当从严减刑幅度,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7年2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2017年3月31日经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兰州市大砂坪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19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