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县,文盲,捕前系农民。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12月30日被送入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临夏监狱六监区老病犯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病治疗期间,能配合医生治疗,确有悔改表现。病犯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病犯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年已79岁,且患“原发性高血压2级 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胆石症”等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犯减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还符合第二十条“老年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但放宽的幅度…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的三分之一”之规定,应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一年,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病犯,符合减刑条件、符合减刑适当放宽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符合减刑适当放宽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的决定。建议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适当放宽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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