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材料记载,被鉴定人XXX于2021年6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被送到XXXXXX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在家养伤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再次入院治疗,目前临床治疗效果稳定。 现因案件需要,委托我单位就上述委托事项对被鉴定人XXX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XXXX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入院时间:2021年6月3日;出院时间:2021年6月17日)摘要 主诉:外伤致右小腿疼痛、畸形2小时。入院查体:鼻梁轻度水肿,局部压痛、叩击痛阳性,左肘、左腰部、左小腿后侧可见皮肤擦伤痕,右小腿中下段明显畸形,局部压痛,叩击痛阳性,可触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右踝被动活动拒动。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6月3日行“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腓骨骨折粉碎、分离,胫骨骨折端较粉碎,术后予预防感染、换药等治疗。 辅助检查:右胫腓骨正侧位片见: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出院诊断: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2.X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入院时间:2021年7月1日;出院时间:2021年7月8日)摘要 主诉: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9天。 现病史:出院后自行在家患肢负重站立,摔倒导致患肢疼痛。 入院查体:右小腿可见石膏固定在位,原切口愈合良好,局部压痛、叩击痛阳性。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7月3日行“右腓骨弹性钉取出+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右胫骨骨折术后调整术+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中见:腓骨骨折端内固定移位,术后予抗感染等治疗。 辅助检查:右胫腓骨正侧位片见:右胫腓骨骨折端向外成角,对位对线差。 出院诊断: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失效。 (二)法医学检验 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7-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鉴定仪器:标尺(HNAT-LC-A-02)、小量角器(HNAT-LC-A-03)皮卷尺(HNAT-LC-A-07)。 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技术规程》(GA/T 1555-2019)、《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检查结果: 1.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XXX缓慢步行进入检查室,发育正常,体型中等,营养中等,神清,回答切题,查体配合。自诉因车祸致右腿受伤,在家修养期间又意外摔倒,目前右腿活动差,偶感疼痛,天气变化时明显,不能负重。 查体:头颅外观正常,颈软无抵抗,胸腹部(-),呼吸对称。左下肢活动可,右小腿外侧见一12cm纵行手术愈合瘢痕,胫前侧见一17.6cm纵行手术愈合瘢痕,压痛(+),右踝关节活动受限。测量右踝关节被动活动为:背屈10°(健侧22°),跖屈25°(健侧65°),余(-)。 2.阅片记录 2021年6月3日XXXXXXCT片(片号:XXXXX)见:鼻骨粉碎性骨折。 2021年6月3日XXXXXXX线片(片号:XXXXX)见: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分离移位,碎骨块形成。 2021年6月4日XXXXXXX线片(片号:XXXXX)见: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胫骨钢板螺钉及腓骨髓内钉在位,骨折断端对位尚可。 2021年7月1日XXXXXXX线片(片号:XXXXXX)见:右胫腓骨骨折术后,与前片相比,原骨折端移位成角,对位对线差,未见有新鲜骨折线形成。 2021年12月7日XXXXXXX线片(片号:XXXXX)见: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腓骨髓内钉已取出,骨痂形成,对位尚可。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本机构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于XXXXXX住院治疗,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入院后行“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腓骨骨折粉碎、分离,胫骨骨折端较粉碎;出院后在家中不慎摔倒受伤,伤后入院行“右腓骨弹性钉取出+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右胫骨骨折术后调整术+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中见:腓骨骨折端内固定移位,术后予抗感染等治疗,结合影像学资料知,被鉴定人外伤史明确,予以认定。 (一)两次外伤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XXX于2021年6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片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分离移位,碎骨块形成。入院后给予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后在家中不慎摔倒再次受伤入院治疗,此次伤后片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与前片相比,原骨折端移位成角,对位对线差,未见有新鲜骨折线形成。入院后给予右腓骨弹性钉取出+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右胫骨骨折术后调整术+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等治疗。 首先,从提供的两次伤后医学影像片显示,第一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右胫腓骨呈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分离移位,并有碎骨块形成,说明此次损伤程度较重;出院后后在家中养伤期间不慎摔倒后的X片显示为原骨折端移位成角,对位对线差,但未见有新鲜骨折线形成,相对第一次损伤,其程度较轻,只是在原有损伤基础上发生再次移位,并未造成新的损害。其次,如果不存在第一次交通事故损伤,不发生右下肢骨折所带来的行动不便,且在伤势尚未痊愈(仅在伤后一月内)的情况下,正常成人很难发生自行摔跌受伤,正是由于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肢体运动不便,较常人容易发生此类情形,因此认为被鉴定人在家中摔倒也有首次外伤的因素。由于两次损伤均位于同一部位,因此认为,被鉴定人目前遗有的后果既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方面的因素,也有其后在家中摔伤方面的因素,两方面因素相比较,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主要作用,其在家中摔跌所致损伤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原发损伤程度,起轻微作用(其摔倒所致损伤参与度约为5%-15%,建议为10%)。 (二)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伤后住院予以手术治疗。目前临床治疗效果稳定。鉴定复阅其2021年12月7日X线片见: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骨痂形成,对位尚可。鉴定查体时见其右踝关节压痛(+),活动受限,经测量并计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2)款之规定,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后续医疗费用评定 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伤后住院予以手术治疗,目前内固定物在位,待骨折完全愈合后可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考虑内固定位置、大小、形态等因素,根据《法庭科学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技术规程》(GA/T 1555-2019)第10.7款之规定,其后期需择期将内固定物取出,结合该地区三甲医院相关手术收费水平,建议其后续治疗费用约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 (四)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予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右下肢活动不便,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需由他人护理并补充营养物质以促进康复。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5.3.3、10.2.14c)及附录A.4款之规定,被鉴定人XXX自伤后起的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
【鉴定意见】
(一)两次外伤关系 对于被鉴定人XXX目前遗有后果,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起主要作用,后期在家中摔跌所致损伤起轻微作用(建议参与度10%)。 (二)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后续治疗费 被鉴定人XXX后续用于内固定物取出的治疗费用约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为准。 (四)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被鉴定人XXX自伤后起的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